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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看虚开的税务合规风险
发布时间:2024-08-12 14:33:34  作者:谢晓晶     浏览:981次

一、案件背景

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9月至12月对JC纺织厂(位于某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JC纺织厂于2020年11月以购买徐某种植的棉花名义为自己开具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为1,158,076.56元。

但通过与徐某本人确认,其在上述期间并未种植棉花,也未向JC纺织厂出售棉花;且通过查询JC纺织厂名下的账户,并未有对应的货款支付记录。JC纺织厂通过上述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企业抵扣了进项税额。


二、案件分析

1. 定性

根据相关规定,没有货物购销却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及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等其他发票,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JC纺织厂并未向徐某购买棉花,却为自己开具百余万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十余万元,因此被定性为是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另外,JC纺织厂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偷税。

2. 追缴税款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JC纺织厂用以上2020年11月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124,851.96元,该部分少缴的增值税将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同时追缴的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8,739.64元(=124,851.96 * 7%)、教育费附加3,745.56元(=124,851.96 * 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7.04元(=124,851.96 * 2%)。

由于JC纺织厂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还责令其从滞纳税款(本案中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日起到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开具的收购发票不仅抵扣了进项增值税,还可以作为成本抵扣利润,以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务局要求JC纺织厂在15日内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3. 刑事处罚

由于JC纺织厂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了10万元,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

而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该案最终被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律师建议

1、收购单位可自行开具农产品发票,灵活开票的同时也存在税务风险

《农产品出口退税的税务风险》一文中提到,只要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许可后,收购单位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即收购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为自己开具收购发票,来抵扣销项增值税以及利润,实现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但是收购单位灵活开票的同时也存在税务风险,因为税务局对收购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即发票备注栏上需要体现详细的信息,如售货员姓名、家庭地址以及身份证、联系电话。未来税务局通过与农户了解实际情况,就可以轻松判定收购单位是否存在虚开情形。

2、针对偷税、骗税行为,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通过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或通过虚开发票作为成本抵扣利润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是很多中小企业常用的税务处理方式,甚至在很多行业内已经成为行业习惯。但若对虚开行为有“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或者有“法不责众”的认识,那就大错特错了。

近期兰迪税务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咨询,均与过去几年的虚开发票行为有关。有的企业甚至在几年前已经注销,但其违法行为仍然被税务部门查处、乃至将企业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是多年前的行为、或者企业已经不复存在而可以躲避行政处罚。随着相关部门对税务检查的逐渐趋严,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税务合规,对税务策划时要注意合法性与合理性,切忌通过简单粗暴的手段逃避纳税责任,以免最终被认定为偷税、漏税、逃税或者虚开发票,而使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落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困境中。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 标签:
  • 虚开
  • 税务
  • 合规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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