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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决定书看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方向
发布时间:2024-08-01 19:02: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301次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策略二三点》中,我们介绍了在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时,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存在骗税故意、是否造成实际退税损失,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角度出发。今天将通过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潜检刑不诉〔2022〕84号),再具体看看在实际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会有哪些。

一、案件背景

本案中姚某是A进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姚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2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8月补查重报。

1.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

2013年7月,A进出口企业接受Z制衣企业委托向美国公司出口服装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但根据侦查机关的调查,A进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上的集装箱的实际货物,为国内X公司向美国Y公司出口的一种萤火虫玩具(而非服装),因此A进出口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海运提单申请出口退税,并且在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取出口退税260余万元。

2.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首先,以姚某为法定代表人的A进出口企业并非生产企业,而仅是从事出口中介业务(吴某为介绍人),且姚某并没有直接和货代公司、报关行联系。A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模式为根据吴某邮寄提供的报关单、发票、提单等资料,制作形式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在收到外商的外汇并结汇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之后留存下一部分利润后,将其余的退税款均转回至生产企业。上述情况也能够与吴某的证言匹配。

其次,本案中仅有货代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1)侦查机关并未找到上游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无法查明姚某是否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而仍然进行协助;(2)并未查明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核销和收汇均为虚假;(3)未找到委托货代、报关的经办人。故总体来说证据链不够完整,无法证明A进出口企业或姚某系虚假出口,也无法证明与骗取出口退税有直接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二、律师建议与辩护方向

1. 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出口退税合规风险把控

很明显,本案中的A进出口企业其实是代理他人出口并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原则上来说,是不满足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和相关行政规定的,这也是引发侦查机关立案的原因之一。以自营的名义代理出口(即“假自营真代理”)一直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这可能是很多进出口企业无可奈何的“生存之道”,但其实也给企业本身甚至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埋下了一颗不知何时会爆的雷。毕竟通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出口贸易,有时无法把控交易和资料的真实性。在现实中,也确实出现过有进出口资质和退税资质的企业在代理出口后,因为委托方或上游企业存在某些不合规问题,甚至是存在虚假出口的情况,而被受到牵连(如被税务机关调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甚至被提起公诉等)。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出口退税的合规性,并且尽早开展风险识别与防控。

2. 是否有骗税故意对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常有代表性的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中,林某和张某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但最终该出口业务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最终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德览公司和徐某主观上明知挂靠人林某、张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和目的,德览公司和徐某确实可能是被挂靠人林某和张某蒙蔽。

是否具有骗税故意,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最重要的辩护方向之一,对案件的定性非常重要。而本案中,侦查机关无法查明姚某是否明知他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而仍然进行协助,是最终姚某不被起诉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依据。

3. 刑事案件对证据链条有较高的标准

刑事案件往往与限制人身自由紧密相关,因此相较于民事争议案件来说,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这往往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突破口。本案中,侦查机关无法查清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等事实,属于事实不清。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因涉及的交易流程复杂,包含国际贸易、国际运输、海关申报、增值税专票开具、外汇流入等,若侦查机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者遗漏相关证据,就可能无法全面还原案件事实,进而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一直存在行刑衔接,这不仅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也包括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虽然本案中检察院对姚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这仅是在刑事方面免于处罚,而不排除无需接受行政方面的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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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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