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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超过5年,可以免除一切税务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6-13 08:56: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203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三年或五年)的限制。但是根据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那么,上述两条规定是否矛盾呢?如果纳税企业有偷逃税款的行为,在5年之后是否还要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呢?其实这里有几个层面的概念和内容,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来一一阐述。

1. 案情简介

黑龙江某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2月21日对哈尔滨SY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SY公司”)2013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SY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应的建筑工程价款为900余万元。同时,有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明SY公司的上述建筑工程承包业务真实发生,以及工程的具体结算时间与支付金额。但就该笔工程款收入,SY公司并未申报收入,也未缴纳相应税款。

根据相关规定,SY公司应当补缴2013年8月和2013年11月的(1)营业税共计约28万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约2万元;(3)教育费附加共计约8500元;(4)地方教育附加共计约5600元;(5)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黑龙江某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SY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另外,黑龙江某税务局稽查局将SY公司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鉴于少缴的税款的所属期为2013年度,而黑龙江某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8月开始对SY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发现该税收违法行为之时已超过五年,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黑龙江某税务局稽查局同时于2023年12月21日向SY公告送达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追缴税款与行政处罚

(1)追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总结来说,将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对这三种情况的追征期限、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i)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 追征期为3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ii)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 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可以加收滞纳金;

iii) 偷税、抗税、骗税的 —— 没有追征期的限制,加收滞纳金。

因此,虽然上述案例中税务局稽查局于2023年检查2013年的税务,时间已经经过了约10年,但由于SY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偷税,因此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终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那么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中“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相矛盾呢?其实这是两个维度的内容。

(2)行政处罚

结合第一部分中的案例,税务局稽查局向SY公司分别公告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要求SY公司因其偷税行为而补缴未缴、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是属于“税务处理”,追征期适用的是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出具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而认为SY公司的偷税行为超过五年而不进行处罚,是属于“税务行政处罚”,此时才是适用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应出具的是《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纳税人千万不要误认为,即使有偷漏税行为,只要5年之内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3. 总结

一般来说,如果纳税企业有偷逃税款的行为,可能会被要求(1)补缴税款,(2)加收滞纳金,并(3)被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其中,由于具有主观恶意性,无论经过了多少年,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注销,税务机关都可以要求纳税企业补缴未缴、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没有追征期限的限制(针对上述(1)、(2)项)。而如果其偷漏税行为在5年之内没有被发现,则不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上述第(3)项)。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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