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东莞T公司于2018年接受某企业开具的发票,票面含税金额为177万元,并依据发票对其付款,无其他任何支撑付款文件。2023年9月,T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其按16%的税率补缴24.4万元的增值税;按25%的税率补缴38.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25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为什么税务机关会要求T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呢?这还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说起:
1. 仅依据发票对外付款,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发票是公司财务入账的重要凭证、但并不是唯一凭证,实践中很多公司仅依据发票对外付款,并没有其他凭证能够证实业务真实发生,比如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货物收发记录等。若日后被税务检查,因公司无法提供合同流、货物/服务流等支撑文件,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该案件中,东莞T公司之所以被税务机关关注,是由于上游企业虚开发票被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函调程序了解到东莞T公司是虚开发票的接受方之一,于是联系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时,公司负责人承认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交易,接受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只是为了抵扣增值税和降低公司利润。
2. 每天按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案中,东莞T公司是在2018年用案涉的发票抵扣了销项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6%,导致公司少缴纳24.4万(177万/(1+16%)*16%)的增值税;用案涉的发票抵扣了成本,即不含税金额为152.6(177-24.4)万元,导致公司利润降低152.6万元,按照税务局提供的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所得税为38.15万元。
因此,该案件中东莞T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合计为62.55(24.4+38.15)万元。在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东莞T公司时,距离东莞T公司用案涉发票少交税款已经过去5年多时间,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一年的滞纳金为税款的18%,5年多的时间对应的滞纳金已经约等于税款的本数,所以最终税务局要求东莞T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25万元。
三、律师建议
1. 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当公司遇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要积极配合,态度要好,避免将案件移送到税务稽查部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含税金额是177万元,税款为24.4万元,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若与税务局相关人员闹僵,则T公司涉嫌虚开的案件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公司直接负责人就面临刑事风险。
2. 必要时请专业人员与税务局沟通
公司相关人员如何配合税务检查,是有技巧的。建议公司人员仅对案件的事实做客观描述,最好不要涉及定性的内容,尤其是误用敏感词汇,如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为了少缴纳税款、资金回流等。一旦自认定性的内容,尤其是存在表述有误时,当事人将陷入被动的局面,不利于日后的辩解。
该案件中,虚开发票不仅是税务违法行为,还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建议在必要时请专业人员介入,先对案件作出全面且深入的专业判断;并由其与税务局沟通,为案涉公司降低损失。
本案中,虚开发票涉及的增值税金额是确定的,但企业所得税金额却有一定的空间,需要结合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等因素来考虑。若公司为小微企业,利润在30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税率远低于25%,则案涉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就会随着减少。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还有权对案涉公司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件中,也需要尽量避免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涉案公司进行罚款,进而降低公司的损失。
本案其实也是对有真实交易企业的一个警示,我们接受的咨询案件中,也不乏虽然有真实交易,但在税务检查中因为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而使自身产生一定金额的税款补缴或返纳的情形。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税务合规、合理存证,以及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通过事前约定进行风险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