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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发票对外付款,企业被税务局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2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5-13 09:03: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94次

一、案件背景

东莞T公司于2018年接受某企业开具的发票,票面含税金额为177万元,并依据发票对其付款,无其他任何支撑付款文件。2023年9月,T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其按16%的税率补缴24.4万元的增值税;按25%的税率补缴38.1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25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为什么税务机关会要求T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呢?这还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说起:

 1. 仅依据发票对外付款,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发票是公司财务入账的重要凭证、但并不是唯一凭证,实践中很多公司仅依据发票对外付款,并没有其他凭证能够证实业务真实发生,比如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货物收发记录等。若日后被税务检查,因公司无法提供合同流、货物/服务流等支撑文件,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该案件中,东莞T公司之所以被税务机关关注,是由于上游企业虚开发票被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函调程序了解到东莞T公司是虚开发票的接受方之一,于是联系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时,公司负责人承认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交易,接受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只是为了抵扣增值税和降低公司利润。

2. 每天按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案中,东莞T公司是在2018年用案涉的发票抵扣了销项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6%,导致公司少缴纳24.4万(177万/(1+16%)*16%)的增值税;用案涉的发票抵扣了成本,即不含税金额为152.6(177-24.4)万元,导致公司利润降低152.6万元,按照税务局提供的所得税税率25%计算,企业所得税为38.15万元。

因此,该案件中东莞T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合计为62.55(24.4+38.15)万元。在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东莞T公司时,距离东莞T公司用案涉发票少交税款已经过去5年多时间,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一年的滞纳金为税款的18%,5年多的时间对应的滞纳金已经约等于税款的本数,所以最终税务局要求东莞T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为125万元。

三、律师建议

1. 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当公司遇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要积极配合,态度要好,避免将案件移送到税务稽查部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在十万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含税金额是177万元,税款为24.4万元,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若与税务局相关人员闹僵,则T公司涉嫌虚开的案件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公司直接负责人就面临刑事风险。

2. 必要时请专业人员与税务局沟通

公司相关人员如何配合税务检查,是有技巧的。建议公司人员仅对案件的事实做客观描述,最好不要涉及定性的内容,尤其是误用敏感词汇,如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为了少缴纳税款、资金回流等。一旦自认定性的内容,尤其是存在表述有误时,当事人将陷入被动的局面,不利于日后的辩解。

该案件中,虚开发票不仅是税务违法行为,还存在涉嫌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建议在必要时请专业人员介入,先对案件作出全面且深入的专业判断;并由其与税务局沟通,为案涉公司降低损失。

本案中,虚开发票涉及的增值税金额是确定的,但企业所得税金额却有一定的空间,需要结合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等因素来考虑。若公司为小微企业,利润在300万以下,企业所得税税率远低于25%,则案涉公司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就会随着减少。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还有权对案涉公司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案件中,也需要尽量避免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涉案公司进行罚款,进而降低公司的损失。

本案其实也是对有真实交易企业的一个警示,我们接受的咨询案件中,也不乏虽然有真实交易,但在税务检查中因为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而使自身产生一定金额的税款补缴或返纳的情形。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税务合规、合理存证,以及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通过事前约定进行风险转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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