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于江西南昌的FC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经营范围主要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主管税务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其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一、案件背景及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
1. 走逃失联且未实际经营
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多次拨打FC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发送短信,均无任何回复。主管税务机关亦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无法联系到F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此外,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根据FC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其注册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场所。
2. 开具不实发票
税务局稽查局通过金税三期数据发现,FC公司在2023年5月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具了26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0余万元;而在2023年10月,FC公司向上述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价税合计-250余万元。
通过对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内部报账审批、资金回单等多方面的调查,发现其与FC公司虽然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但无法提供FC公司原本应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计价方式、结算流程、服务如何产生效益等细节资料。
而根据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的《情况说明》,由于FC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技术要求,因此双方于2023年11月1日签署合同终止协议,随后FC公司通过退款流程于2023年12月6日将之前收取的款项全额退回给了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
此外,税务局稽查局还通过电话联系了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财务人员,了解到FC公司未实际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技术服务,双方终止合作后,相关账务已经在2023年12月进行了处理,并将会在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做相应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税务局稽查局认为FC公司并未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提供技术服务,却向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50余万元,最终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FC公司的不当行为处以60,000元的罚款。
二、 律师说
1. 税务局稽查局会多方查证比对,虚构交易易揭穿
通常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对存疑事项进行多方查证比对。比如本案中,税务局稽查局在无法通过走访注册地址、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到FC公司后,并没有草草结案。一般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稽查局还会联系下游受票企业,进一步调查下游企业的基本情况、合同签署、资金流水、报账审批等资料,联系下游企业的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以便掌握充分信息还原事实真相。若企业在没有基础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很难逃过相关部门的深入检查。
2.若双方的交易没有业务实质,不得开具发票,否则涉嫌行政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本案中,税务局稽查局之所以认定FC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来看,虽然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表示由于FC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足要求而终止合作,但其并不能提供双方对于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比如服务如何计价、如何结算、该项服务能如何对企业带来正向的经济影响等等,并且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内部人员亦确认FC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而在现实中,签署虚假合同是非常容易做到的,而能否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有实质交易才是有效应对税务检查关键。
3.行政虚开不以实际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为定性依据
从缴纳税款的角度,FC公司向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后续FC公司就该项服务开具了相同金额的红冲发票,黑龙江某医学检验实验室也表示会在当年补缴企业所得税,总体上来说,无论该项服务是否真实,都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发票管理上或者说行政管理层面上对于虚开发票的认定与“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终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为6万元。
4. 检查部门无法联系企业及相关人员,错失沟通的最佳时机
在本案中,由于税务局稽查局无法联系到企业及相关人员,除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本身,其他资料和信息均系从他方取得,而FC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没能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如果FC公司能够从一开始便积极应对,无论在事实梳理方面、还是行政处罚方面等,还是有一定的空间争取一个更好的结果的。
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在税收违法行为暴露后,会采用走逃失联的方式来消极应对,但是走逃失联却引发了其他不利后果。若企业的股东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可能被税务局要求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可能被列入税务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名单,对未来注册新公司有一定的影响;情节严重的话,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