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掩盖职务侵占所得,通过伪报商品名称及货值金额骗取出口退税。最终不仅被判入狱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还需要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而作为公司,应当更加注重内部控制、风险把控、员工培训等体系的建设,从源头避免某些遗憾的发生。
一、案件背景
岑某为FS公司的外贸经理,公司的出口业务均由其一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洽谈业务、准备出口委托合同及出口服务委托函等相关资料。岑某在职期间以FS公司名义与德国公司签署了2份向其出售BOPP镀铝膜的订单(总货款约70万美元),但告知其将货款打入一家在香港注册的F公司。岑某向德国公司解释F公司是FS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但实际是岑某自己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岑某是唯一股东)。
在此情况下,德国公司向香港F公司预先支付了20%的货款(约14万美元),岑某收到后将其中的9万美元转入FS公司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某浙江公司,而将剩余款项约5万美元占为己有。
FS公司向德国公司出口第一批货物,出口金额为45772.4美元,扣除20%的预付款后,德国公司将尾款36617.92美元(=45772.4 * 80%)打入了香港的F公司,岑某再次扣下部分款项(折合人民币约22189元)后,将剩余货款通过浙江公司打回至FS公司。岑某为了掩盖上述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在报关合同中故意将出口的BOPP镀铝膜(出口退税率为5%)虚报为PET镀铝膜(出口退税率为13%),并且将出口金额由45772.4美元高报为46888.8美元,以此骗取实际未缴纳的出口退税款约23800元。
FS公司向德国公司出口第二批货物,出口金额为308043.72美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FS公司与德国公司协商,无需在货款中抵扣之前20%的预付款,即按照上述出口金额支付。岑某通过前述方式将其中的25541.6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75726元)据为己有,并且故技重施伪报商品名称,骗取实际未缴纳的出口退税款约161000元。
上述两笔多退的出口退税款,在FS公司的账目上抵消了岑某侵占的部分货款,因此,FS公司在短时间内并未发现在货款收回和出口退税上出现的问题。
二、刑事责任承担
1. 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FS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侵占公司财务的金额约人民币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骗取出口退税罪
另外,岑某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的金额在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按照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结合岑某有对指控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自愿认罪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3. 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岑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一般为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
FS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将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1)返还职务侵占所得约50万元人民币;(2)相应利息;(3)律师费等费用。法院认为岑某的职务侵占行为确实侵害了FS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使其财产遭受损失,且已有生效的刑事裁定书查明相应事实。
因此,法院支持了FS公司第(1)、(2)项诉求,但由于双方并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且律师费不是FS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故第(3)项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四、写在最后
1.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控制与风险防控体检
在本案中,岑某作为一名外贸业务员,之所以能够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德国公司将货款打入自己名下的离岸公司、并截留实际属于公司的款项,另一方面又能够擅自变更出口退税申报材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FS公司的出口业务只有岑某一人负责,在工作流程中没有能够对其道德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如果能够在日常工作流程中进行相应把控,那么无论是在与客户沟通(比如要求沟通邮件除了业务员本人,还应当额外抄送至少一个公司人员)、客户付款(核对付款方、对于第三方付款及时与客户核实)、申请出口退税(定期审核申报资料与信息)等环节,都有可能在早期发现漏洞,或者由于公司内控的严格,而使员工放弃非法获取不当得利的想法。
虽然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一个能够长久、稳健,或者人们眼中普遍认为“成功”的企业背后,都有一套非常严密的内控制度和用工规范。信任员工固然很重要,但过于信任人性很危险。突然想起杨蒙恩在《脱口秀大会》上说的一句话:“这个世界上,没有天生的好人,只有被约束的文明者”,对于企业而言亦是如此。
2. 向员工进行入职或定期培训
本案中的岑某,通过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约50万,最终不仅被判如数返还公司(另加计利息),还要面临三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并处十九万罚金,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岑某最开始有进行不法行为想法的时候,有可能未必了解她的行为将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也未必了解上述罪名对应的刑事处罚。如果企业能够在员工入职,或者是后续培训时,将自身岗位职责,以及不同岗位可能涉及到的相应风险向员工释明,也许可以从源头避免某些遗憾的发生。
3. 注意在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时,都会问类似于如果胜诉是否能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劳动争议类案件除外,例如深圳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劳动者胜诉,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最多5000元的律师费)。因此我们在审核或者起草合同的时候,往往会在诸如违约等条款中,加上对于律师费等费用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