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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付年度审计,虚开专票税额1580万元,再审判决当事人无罪
发布时间:2024-05-13 09:50:00  作者:吴武铃     浏览:64次

一、案件背景

王某某为浙商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某为济南G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0年12月,浙商S公司与济南G公司签署煤炭供销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济南G公司向浙商S公司每月供应煤炭25万吨。 

实际业务模式为浙商S公司向济南G公司提供预付款,济南G公司买煤后再卖给浙商S公司,并保留一定的利润给浙商S公司。至2011年底,济南G公司欠浙商S公司2.5亿元的煤炭预付款,且该公司出现巨额亏损。

王某某表示,济南G公司对浙商S公司的欠款若超过一年,按照浙商集团的要求王某某很可能受到处分。为了应付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王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山东T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浙商S公司、济南G公司虚增交易流水量,三家互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形成环状销售,三家公司相互转款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济南G公司向浙商S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亿元,税额为1580万元。三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全部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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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决

1、济南中院的一审判决

济南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应付上级单位年度审计,要求浙商S公司、济南G公司、山东T公司签订没有货物来源与具体使用单位的煤炭买卖合同,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三家公司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最终,济南中院于2015年12月4日判决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山东高院的刑事裁定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最终,山东高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最高法的再审决定

原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之子王某奇向山东高院提出申诉,山东高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

王某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北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4、河北高院的判决

最终,河北高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山东高院的刑事裁定、济南中院的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无罪。河北高院的主要观点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但如果虚开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且虚开行为并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如开票公司之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持平,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以刑事手段进行规制。

本案中,王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与策划三家公司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是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集团单位的年度审计,主观上不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整个虚开的流程是环开环抵,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王某某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律师分析

该案中的当事人王某某虽然最后被判决无罪,但是过程是非常曲折的,整个过程长达8年时间。

在以往的判例中,不同法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决有所差异。有的认为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专票的行为,不管目的如何,也不管结果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均应认定为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认为是结果犯,虚开行为应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骗税的目的;有的认为是目的犯,成立虚开罪的要求是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等法官于2024年4月24日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应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限缩解释,构成该罪应“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或者“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

本案中,济南中院认为三家公司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最终判定王某某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观点。

河北高院认为,王某某安排三家公司环开环抵,目的是为了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主观上没有骗税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最终判定王某某无罪。

河北高院的观点与最高法法官的观点一致,该案例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判决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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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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