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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出口退税非法买卖外汇上亿元,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10-09 15:10: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550次

一、案件背景

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低值高报、虚增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0余万元,王某良、王某军等人为该公司非法提供了外汇买卖服务。其中,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兑换外汇累计达到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兑换外汇累计达到人民币1.2亿余元;臧某、臧某新、秦某为王某军等人非法买卖外汇,其中臧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兑换外汇累计达到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银行账户兑换外汇累计达到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累计达到人民币88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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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办理经过

本案由当地外汇管理局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涉嫌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而将该案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通过梳理有嫌疑的外汇账户和相关人员,并结合证人证言与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锁定了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王某军等人;通过调取与上述嫌疑人相关的3000余个银行账户及超过1000万条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深入的资金分析;针对青岛某农产品公司由于存在真实出口业务的退税而较难确认犯罪数额的情况,公安机关以该公司购买外汇用以虚假结汇的金额入手,进而确定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通过青岛某农产品公司的境内账户交易,证实其向王某良、王某军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以购买外汇的情况,并结合该公司虚假结汇的金额以及涉案人员的相关笔录,进一步调查确认王某良、王某军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

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对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的认定,由于境内的人民币账户与境外的外汇账户不存在直接关联和交易,且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情况较难查询,因此检察机关重点整理了涉案人员及其控制的他人名下的境内账户的资金往来,首先确定非法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经过对比发现银行账户的支出金额普遍少于收入金额,因而将涉案银行账户的支出金额初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其次,鉴于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故将真实业务往来的金额和没有证据证明与非法买卖外汇相关的金额扣除后,最终确认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数额。另一方面,臧某新、秦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退回了违法所得。

 

三、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涉案人员作出以下判决:

(1)王某良: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臧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

(3)王某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4)臧某新、秦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至40万元。

 

四、非法经营罪概述

在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刑事案件中,由于需要通过非法调汇来弥补虚假出口部分的外汇回款,往往需要向第三方购买外汇,而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外汇差价的第三方,一方面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为骗取出口退税人员提供了资金循环的支持,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在办理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相关联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时,如果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与骗取出口退税有事前串通、主观上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而给予协助,那么很有可能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共犯,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规定如下表:

涉案数额及严重情节

刑事处罚/量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蓝色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相关部门打虚打骗力度的增强,与非法买卖外汇相关的刑事案件也会逐渐增多。在办理案件时,除了要围绕着非法经营罪的特点进行辩护(如兑换外币存在营利目的),还要考虑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间的关联与办案要点,从而实现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把控。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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