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严峻,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有效惩治外来物种非法引进和处置行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首例因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而被判刑的案例,旨在提高大家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强化法律意识。
二、案例回顾
2022年10月21日,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1760只,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将易某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4年4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综合考虑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危害等因素,认定该案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4年6月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三、法律依据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文规定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刑事责任。
2.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需要,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外来入侵物种等制定、公布名录或者清单,并动态调整。这规定了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4.《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将“红耳彩龟”列为重点管理的外来入侵物种。
5.《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将“巴西龟”列为外来入侵物种。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易某未经申报,非法引进红耳彩龟这一非法入侵物种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法律条款,结合其犯罪情节、累犯情况、认罪态度及预缴罚金等因素,对易某进行了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
四、案例分析
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被明确列为《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外来入侵物种。易某从境外以未申报的方式引进红耳彩龟,未能提供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其行为直接违背了《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规定,属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罪名将“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作为本罪入罪门槛,但行为人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应达至何种程度才能被追究此罪,我国尚无司法解释和实际案例明确该标准。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危害等因素认定易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加之,易某还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但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如实供述罪行和认罪认罚体现了易某的悔罪态度,主动预缴罚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因此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法院判处易某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小结
本文解读的全国首例因运输小乌龟进境被判刑案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易某未申报运输小乌龟进境被判刑,表明国家对于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执法力度,明确向社会传达了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严重后果。此案作为全国首例,是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法律防控体系的一次生动实践,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也提醒大家在进行跨境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引进、运输外来物种,共同守护国家的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