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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特殊关系,企业被罚二万元
发布时间:2024-11-03 18:21:00  作者:李炜     浏览:59次

案情介绍

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18票奶粉等货物,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222.44万元。经调查证明,当事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关认为,本案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时未填报或未如实填报贸易合同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海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案例评析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同时,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应当申报。如果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则需要根据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所规定的完税价格的计算,不致影响国家税款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于特殊关系的申报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同时,报关单“价格影响确认”栏目,要求纳税义务人填报确认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按照《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所谓“如实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时,按规定的格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按此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究竟应该申报哪些内容,要根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来定,凡报关单上各栏目,都应如实申报。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只有出口货物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才免予填报“特殊关系”及“价格影响确认”栏目。本案中,当事人进口奶粉等货物,应当如实填报“特殊关系”,当事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根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对其科处20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海关律师合规提醒

如实申报,可谓进出口合规的“四字箴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一定要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对报关单上的各个栏目如实申报,避免违法犯罪。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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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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