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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个海关行政处罚案例看进口食品风险防范及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24-11-21 14:18:00  作者:李炜     浏览:414次


案例一: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6票植物油类货物。其中进口的植物油商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进口植物油的境外生产商未在华注册,涉案货值304188元,违法所得15814元。海关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27027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5814元。

案例二: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六合饮植物酵素原液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商品植物综合酵素粉(商品申报数量800千克,总价2080美元)中文标签不合格。海关对当事人制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整改,因当事人已将商品对外发货无法收回整改。海关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案例三: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冷冻开背巴沙鱼,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饲料用,重量22000千克,货值为C&F41140美元。经查,检验检疫名称应为食用。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海关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案例四: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冻鸡爪(HS:0207142200)27600千克,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海关审核发现,该报关单申报环节提供的兽医卫生证书等资料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为 SIF**1*,但报关单“产品资质”栏申报为SIF**9*,当事人存在逃避系统管控的嫌疑。海关对其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案例五: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冷冻带骨牛前四分体等货物合计37票,货值共计351.6万美元,且已进行销售。当事人作为进口商没有建立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海关责令其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五个案例,均是海关对进口食品商违法行为的处罚。从案例一到案例五,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分别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未在华注册、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不合格、进口食品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号填报不实、食品进口商未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因而,海关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体系尤为严格,海关合规风险更高。本文从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着手,分析以上海关行政处罚案例,谈谈进口食品的合规风险及风险预防措施,给予相关从业者参考,做到合规进口,确保食品安全。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类别

规范名称

规范内容

《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主要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第四十五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主要部门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该规章全面规范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其他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据此,未进行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食品。

案例一中进口植物油的境外生产商未在华注册,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进口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处罚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同时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为了避免违法处罚,食品进口商在签订进口合同前,一定要确认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在华进行了注册,并对注册情况进行如实申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进行查询。

三、进口食品检疫审批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除此之外,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2号发布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海关总署也会不定期发布进口植物的检疫要求。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口食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案例三中,当事人进口食用冷冻开背巴沙鱼,属于动物产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报检时应当提交《检疫许可证》,当事人违反规定,海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对其科处3000元罚款。

四、进口食品如实申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均应真实、准确填报。对于食品进口商而言,在进口申报时尤其要注意报关单“企业资质”申报项目和“产品资质”项的填写,申报填写要求见于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案例四的行政处罚即是因“产品资质”栏申报不实,存在逃避系统管控的嫌疑。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五、进口食品现场查验与中文标签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案例二中,当事人进口植物综合酵素粉中文标签不合格,且无法收回整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海关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进口食品是否都应当有中文标签?对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按规定标明事项。案例二当事人进口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其外包装应当有中文标签。

六、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例五中,当事人作为进口商没有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上述规定,海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七、结语

以上是进口食品常见的合规要求,也是违规风险点。正如文章开头案例所提到的,进口食品海关监管严格,无论哪个流程不合规,均有可能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食品进口商一定要提前了解进口合规规定,并遵守相关规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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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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