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象牙制品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案情概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寄方式走私象牙制品入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海关律师点评
律师在接手该案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象牙制品的贸易性质如何?是否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
1、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2、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非洲象已被列为附录Ⅱ物种,属于限制进出口的物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我国对《公约》附录物种的保护完全依《公约》的规定,《公约》禁止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禁止进出口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贸易的物种,我国也限制进出口贸易。因此,涉案物种属我国限制进出口的珍贵动物,而非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贸易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象牙制品进出境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因此,李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3、本案李某走私象牙制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走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李某走私象牙应视其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以决定是否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论处。
综上所述,李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即象牙制品进境的行为并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而应视其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以决定是否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