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况
陈某,男,55岁,澳门人。2004年,陈某与朋友一同来大陆做生意,开了一家古玩店,从事古董鉴定及买卖生意。2010年,因古玩市场行情不好,陈某决定回澳门转投其他行业,便将大部份古董转卖,仅留下几件自已珍藏。2010年4月,陈某将珍藏的古董分别藏匿于背包及行李托箱的特制夹层中,并选择“绿色通道”出境,被旅检现场的海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四件为国家三级文物,一件为一般文物。海关缉私局经过立案调查,最终以涉嫌走私文物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海关律师点评
1、走私文物罪:指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
2、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禁止出境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因此,珍贵文物是本罪的犯罪对象,珍贵文物是指一、二、三级文物中经国家文物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文物。
3、走私文物罪的客观方面
由刑法条文可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因此,本罪仅限于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不能构成本罪。
4、本案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本案中,陈某作为从事古董生意多年的老板,具备文物鉴别的能力。陈某明知国家珍贵文物为禁止出境物品,仍然通过藏匿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出境的行为构成走私。因此,本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