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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委托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的共犯
发布时间:2011-06-03 11:24:00     浏览:2763次

“包税”委托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的共犯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深圳某贸易公司因涉嫌低报进口电源整流集成块价格被深圳某海关缉私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间,共向海关申报进口58票电源整流集成块7700公斤,申报总价为人民币4008000元,实际成交价人民币5396000元,低报总金额为138.8万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50.3万元。海关在查处过程中还发现,该贸易公司是受珠海某公司委托包税代理进口,其中包括关税及码头、报检、通关费用等,珠海某公司提供货物装箱清单和报价,报关用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由该贸易公司来伪造,借以欺骗海关。


 


    二、海关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深圳某贸易公司构成走私犯罪没有任何争议,但对珠海某公司低价“包税”委托行为性质能否认定为具有走私的共同故意,是否构成走私的共犯,是本案分析的重点。


    1、何为包税?


    包税,是不法分子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经常采取的手法。从实施过程中看,是实际收货人把货物进口的全部费用,包括码头的装卸、仓储费用、委托报关的费用、商检费、海关收取的关税、代征税等,以一个定数包给接受委托的进口经营单位,经测算给受托方留下一定的牟取非法利润的空间。实践中,由于货物的实际收货人与受托方存在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加之包税也是进出口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手法,进口环节中的不法单位和个人往往容易达成包税进口货物的协议。从后果上看,这种包税直接导致在货物申报进口环节,以伪报价格、伪报品名、伪报数量等形式的走私违法活动发生,以骗取海关办理货物报关进口手续为目的。


    2、此案货物收货人珠海某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走私的共同故意,并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原理,走私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货物收货人珠海某公司虽未实际采取价格瞒骗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但从其低价“包税”并提供单证供受托人伪报进口等来看,其对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收货人与受托人实际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如果能够认定收货人在主观上对发包行为导致的走私行为是明知的、放任的,便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对包税行为可以认定为走私共犯;反之则,不能认定为走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