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甲公司是一家台资针织企业,生产、销售成衣。从香港贸易公司购买进口日本某知名品牌“电脑提花横编织机”,海关认为其申报的价格低于海关掌握的市场行情价,对其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甲公司为此提供了电脑提花横编织机相关说明书、提运单据、香港贸易公司在销售发票,但出于商业秘密考虑,香港贸易公司并不愿意提供日本公司开出来原厂发票。海关不认可甲公司的资料,仍然怀疑其价格的真实性。因为货物滞港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企业非常着急。海关让企业提供保证金放行,企业又因为资金紧张,另外也担心交了保证金以后很难返还,所以不同意。最后海关按海关内部价格系统的价格,直接采用“合理方法”审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虽然心有不甘,但也没有办法,只好按海关认定的价格交税。
其后,甲公司经了解,海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未经磋商直接采用合理方法审价,所以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点评:
1、海关审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该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二)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三)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2、由此可知,海关在采用成交价格方式之外的审价方法之前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磋商,还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在法定条件,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才可以不进行价格磋商。(见该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本案海关未与甲公司磋商而采用成交价格以外的方式审定完税价格的做法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3、海关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价亦违反了该办法第六条关于依次采用“(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的要求。
4、综上,海关显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