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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水客”小额走私案如何进行有效的律师辩护
发布时间:2016-08-26 11:17:00     浏览:4322次

一、案情介绍

莫某,香港人,2016年1月25日,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某口岸入境,被海关抽查,发现在其行李箱内有8个高档皮包未向海关申报。经查,此前莫某曾有超量携带高档皮包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莫某当天遂被海关扣留,两天后,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莫某刑事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上述皮包经海关审单中心计核涉嫌偷逃税款324518.26元。2016年4月22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当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莫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高档皮包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遂于2016年5月20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2016年6月10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6月17日,法院宣布对莫某判处缓刑,同时对莫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律师工作:

莫某被刑事拘留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28日接受莫某家属委托开始介入此案,在整个诉讼阶段,海关部律师围绕以下几个要点展开辩护工作:

(一)会见嫌疑人莫某,了解现场查获的详细经过,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如怎么样接货、怎么样带货、怎么样交货;如何与上家、下家联络等等。固定该案相关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二)详细询问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如问了哪些问题,莫某又是如何回答的等等,以此了解侦查工作。

(三)呈捕之前向缉私分局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羁押性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措施);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侦监部门提供类似案例,并提出律师意见请求不予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再次向检察院公诉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由于莫某曾经有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所以相关部门没有同意对其取保候审。尽管如此,律师的辩护工作还是有力地加快了诉讼进程。

(四)在法院审理阶段律师做了罪轻辩护,将侦查阶段固定的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呈现给法庭,还向法庭提供了类似案件的判例(缓刑)。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现场查获的“水客”走私案件,即所谓的“人赃俱获”,因此对于案件的定性方面律师辩护的空间不大,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就没有多大的意义?其实不然,正如本案辩护律师做了大量的、细致的辩护工作,在程序上、实体上点点滴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得该案获得一个较好的结果。

首先在程序上,辩护律师进行了多次顽强的“狙击”,力图改变强制措施或加快案件进程。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是侦查阶段,其期限最长可以达到8个月零7天;第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其期限最长可以达到6个半月;第三是审判阶段,通常2-6个月不等,如果补充侦查则重新计算(见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于被羁押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相当煎熬的过程,应当为其争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退而求其次则应争取缩短各个阶段的期限、加快诉讼进程。本案因为莫某之前曾被海关行政处罚且带有一定“职业水客”的性质,故难以变更为非羁押性措施,但是在加快诉讼进程方面则获得了成功。

其次在实体方面,辩护律师务实地围绕量刑情节开展辩护工作以及求情。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一系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比如“莫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仅莫某一人到案,法院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莫某系从犯”辩护意见。辩护人也请求法庭考虑到莫某的诚恳的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收集的近年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当地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书(缓刑)供法官参考,对本案的判决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作者:吴国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职律师

李小梅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专职律师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