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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特许权使用费补税案
发布时间:2018-10-08 17:06:00     浏览:9735次

摘要:

面对海关稽查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如何依托海关法律师进行全方位妥善处置,实现兼顾估价技术风险控制和企业合规风险控制,提升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和效率。

 

一、案情简介

希达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希达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为日本企业。2017年,某海关对其进行稽查,稽查内容为前溯3年的“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稽查报告指出,希达公司与日方供货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安装保养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提成费”,属于间接支付给日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征税,按照3年的追征税款期限,须追征税款3000万元。同时,涉嫌申报不实将进一步处理。

二、争议焦点

第一,希达公司与日方供货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安装保养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的“技术提成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是否构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产品的条件。该争议决定了是否应当将合同约定的技术提成费作为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如果计入完税价格,是否技术转让合同项下的总费用全部计入完税价格,如何正确、合理分摊。

第三,希达公司是否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存在企业违规前提的,海关适用“追征”程序,对近3年漏征税款进行追征,并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降低企业信用级别;否则,适用“补征”程序,对近1年漏征税款进行补征,不存在罚款的问题。

三、律师代理思路

海关稽查中,涉外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稽查是重点。同时,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异,各方主体交织,再加上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本身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也是海关稽查业务中最具技术性的难点领域之一。特别是在涉及混合特许权使用费的案例中,买卖双方合并计算和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境内制造技术及成品商标等多种特许权费,通常按照加工产品销售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和支付,不列明各项许可权利的付费比例或金额,情况更复杂。与之对应,海关法律服务领域律师(海关法律师)也有了施展专业技能,为客户最大限度争取权益的空间。

通过评估本案条件,特别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有利条款和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委员会海关律师团队确定了围绕“一个核心,两个关键,三个目标”展开工作的代理思路:

一个核心,是海关审价规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详见后文)。必须围绕这两个条件展开所有工作,找到一切支持和印证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否定这两个条件的事实和依据。

两个关键,一是合同条款。攻方和守方的出发点和依据,都是关于费用性质、费用支付、费用条件、费用确定等的合同条款约定。再以条款约定内容为方向,找到对应的事实。当合同条款本身能够找到有利的约定内容,还原费用事实的真相,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二是厘清事实,合理分摊。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的内容宽泛,诸如制造方法和技术、专利产品直接使用、商标使用等,都在其范围。进口产品形态各异,成品、半成品散件、成套散件,甚至售后技术服务的工具,都有不同。这些事实都与征税基数、征税税率密切相关,必须予以明确区分,分而治之。

三个目标,一是避免定性为违规,从而避免处罚和罚款;二是避免追征3年税款,仅补征1年税款;三是确定补征数额时,避免将所有进口货物技术提成费均纳入征税基数,区分成品、零部件、售后服务,区分不同类型特许权(制造方法和技术,实物使用,商标使用等),区分计入征税基数产品具体比例和税率,从而实现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四、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确定的稽查程序,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存在违法事实的,在正式作出稽查结论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该征求意见环节的时限为7日,被稽查人必须利用这短短的7日时间,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和主张,才能避免被稽查认定为存在违法事实,从而避免后续被追征3000万税款,按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企业信用级别降级等一系列消极后果。

最终海关稽查结论未认定企业存在违规,采纳了律师关于区分货物种类、特许权类别等分摊主张,不再坚持追征3000万元税款的初期决定,最后对进口货物中进口整机部分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补征200万税款。

五、案件关键点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希达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与判断:一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是否有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得支付以否是外商出口销售货物的条件。

在其他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案例中,还会存在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包括在申报价格之中以确定实付和应付总额的问题。同时,要对相关费用的合理分摊提出充分主张。至于具体的分析和判断,现实情况是复杂多变,必须依托材料进行充分评估。

六、给企业的建议

(一)前置税收筹划:涉外企业在签订技术转让、使用合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海关审价规则,将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会造成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作为一个必须进行专门法律风险控制的项目,避免进口税收筹划失误。

(二)专业服务及时介入:在因为海关启动估价程序、实施海关稽查等原因,出现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上争议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及时介入十分关键,应当争取在行政处理阶段解决争议。如果在估价结论、稽查结论作出后,才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将失去最有效率解决海关纳税争议的最佳时机。

(三)海关法律师与税务咨询机构的选择:在海关审价类的纳税争议中,由海关专业律师介入而非单纯的税务咨询机构介入,可以兼顾估价技术风险控制和企业合规风险控制,提升涉外企业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和效率。

 

注:文中涉及单位名称为化名。

责任律师:

孙国东: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部主任。

封海滨: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联系方式:+86 755 25327077;info@customslawyer.cn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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