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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件关税配额税率法律适用的热点访谈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2:00     浏览:3924次

李小梅(主持人)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律师

孙国东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部主任

吴国雄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律师


(本文字记录系根据2015年11月10日的访谈整理)


【主持人】孙律师、吴律师,两位好。由于国家棉花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棉花加工贸易一些行业共性问题等因素,2014年海关总署绿风行动以来,出现了一系列棉花加工贸易涉嫌走私案件。

这一系列案件,有很多争议点,包括行为定性问题、棉纱一日游税款是否应当从偷逃税款中扣除的问题,以及棉花计核偷逃税款的税率适用问题等等。海关部律师团队在承办这些案件过程中,就以上一些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向办案机关及业界发表过意见。

今天,我们就关键问题之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性质界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对关税配额证的不同理解将导致计算涉嫌走私偷逃税款时能否适用配额税率,直接影响走私偷逃税款的数额,对案件的罪与非罪以及量刑都有重大影响。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律师团队已办、在办的多起棉花加工贸易涉嫌走私案(无论是擅自销售、伪报贸易方式,还是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海关核销等),均遇到了税率的适用问题。在海关部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本着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为便于各相关方充分了解掌握关税配额证的相关问题,特举办本期在线访谈,介绍重点内容、厘清法律概念、回答关键问题。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本次访谈,由我来提问,由系列案件的承办人孙国东律师、吴国雄律师回答提问。以往收到的有关咨询也由本人提问,不再设网友回答环节。

下面先请孙国东律师、吴国雄律师

【孙国东】好。最近,我们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承办了多起棉花加工贸易涉嫌走私案件。我们发现,由于部分海关缉私办案部门及计核部门对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认识不清,客观上造成了违法加重嫌疑人法律责任的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产生了误导。利用这个机会,我们结合实践,向大家介绍进口棉花涉及的关税配额管理相关内容,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概念进行辨析。

【吴国雄】2014年8月份以来,我们团队与其他律师协力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对棉纺行业的一步步了解,对棉花的贸易管理属性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有些企业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未经海关许可销售了保税棉花,海关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对关税配额内的棉花视作配额外的棉花,按40%来计算偷逃税款。这一计核方法是否合法,正是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


【孙国东】是的,要想彻底弄清楚吴律师说的这个核心问题。我认为实际上就涉及三个方面:

一、关税配额棉花所涉及的农产品关税配额证是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文件?

二、关税配额棉花涉及哪些进口税率以及什么条件下适用什么税率?

三、关税配额棉花如果涉及走私违法,应如何计算偷逃税款?

就像在某次法庭辩论时的分工,第一、第二点,由我来论述,第三点由吴律师来论述。

【主持人】孙律师,什么是关税配额?

【孙国东】关税配额管理是货物进口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关税配额就是这种管理手段的具体体现。根据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的承诺,我国进口棉花的关税配额数量从2001年的78.075万吨,逐年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进口关税税率1%。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都是89.4万吨。换句话说,我国进口棉花关税配额是89.4万吨,在此数量范围内,在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情况下,应当享受1%关税税率。中国的入世承诺,就棉花而言,有两项是确定不可更改的,即进口棉花关税配额89.4万吨,关税配额税率不得高于1%。

上述入世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以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 年第4 号)第二条“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

【主持人】孙律师,关税配额证是什么类型的法律文件?

【孙国东】首先请大家看下表《货物进口管理措施一览表》。这张图是我国货物进口管理示意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章节的规定绘制的。从图中可以看到,我国货物进口管理措施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和关税配额管理4类。“许可证件”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性管理。而关税配额管理是与限制进口管理并列的一类管理措施,不属于限制类管理范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是关税配额管理的一种体现形式,不属于限制类管理对应的许可证明或文件。


货物进口管理措施一览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


【主持人】那么,许可证件与关税配额证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孙国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因此,“许可证件”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用于证明“准予进口或者出口”。满足此项特征的常见许可证件如: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等。

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不具有此特征,它是凭以确定货物所适用的税率的法律文件,不属于许可证件。关于许可证、许可证件等各种概念辨析,限于本访谈的篇幅,不作详述。


【主持人】关税配额证,许可证件,如果不是孙律师的解释,以及以上所列的《货物进口管理措施一览表》,真的很容易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归入许可证件。那么,请问孙律师,一项商品进口要按什么税率来适用是由谁说了算,是不是海关说了算呢?


【孙国东】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货物进口时适用的税率,由国务院决定适用税率的规则,海关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就加工贸易进口棉花而言,应依据进口配额证的类型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一)   税率决定权是国务院。

1、关税配额税率的决定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关税配额税率的设置权属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3、关税配额税率的适用权(包括关税配额内、关税配额外税率适用权)属于国务院,由行政法规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进口棉花有3种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滑准税率、配额外税率。决定税率适用的是货物的“身份”(即所进口的棉花是否在每年的某种配额内),而非贸易方式。

1、在公历年度内,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国家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具体数量一般在公历年底由发改委等部委以公告形式发布。前面,我也已经提到,棉花的关税配额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都是89.4万吨。

2、在年度棉花关税配额数量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税率为1%。在关税配额数量以外,分为“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滑准税)和“关税配额外税率”。

发改委每年根据市场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棉花,可以适用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又称滑准税(滑准暂定税率,5%~40%税率)。

3、在关税配额数量和关税配额外滑准税配额数量以外的,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目前为40%。

决定某一批棉花适用哪一种税率,取决于棉花的“身份”,具体体现就是进口时所持的证明是《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1%)、《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5%-40%),还是没有任何证明(40%)。什么样的贸易方式不影响关税配额税率的适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在公历年度内确定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年度市场准入数量。这个数量是面向全球、所有贸易方式进口到我国关境内的年度总量。这就是为什么在公布年度关税配额数量时,都会指出该数量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即在89.4万吨关税配额内,进口贸易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其适用的关税税率是确定的,就是关税配额税率1%;同样滑准税的情况也是如此。

【主持人】孙律师这么一解释,我就明白了,原来同样是一批棉花,适用什么税率是要看其“身份”的,即所持的证是哪一种或者干脆没有证。另外,我觉得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对于关税配额内的棉花而言,关税配额的数量是89.4万吨,关税配额税率不得高于1%。这是一项国际承诺,且已经转化为国内法。

谢谢孙律师,现在请吴律师谈谈第三点,即关税配额棉花如果涉及走私违法,应如何计算偷逃税款?

【吴国雄】以上孙律师谈到第一、第二点非常重要,只有对以上两点有准确的认识之后才可能进行第三点的论述。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棉花涉嫌走私的案件,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按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处罚。

【主持人】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所提到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什么叫“应缴税额”?吴律师。

【吴国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指的是合法、正常的通关状态下国家应该收到的税额。这一规定体现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就是刑法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纠正力度,以及对社会危害后果的弥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中,关于税款计核方法,如税率适用、成交价格的确定,都明确规定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确定的征税方法和原则计算涉及税款。这也说明了“应缴税款”的实质属性,就是将走私行为涉及的货物偷逃税款,回归到正常状态下计算国家应收税款。

【主持人】好了,吴律师,刚才孙律师所谈到的都是正常状态下的税率适用,您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应缴税额”将其连接起来。是不是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在涉嫌走私犯罪的情况下,涉嫌走私棉花的偷逃税额也应该按照正常状态下的“应缴税额”来计核呢?

【吴国雄】是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论证。

1、已凭关税配额证进口的加工贸易棉花,在境内销售,不论贸易方式如何,都不影响其属于关税配额内棉花的属性。这些棉花,以加工贸易形式从关境外进口时,只要提交了相应的关税配额证,就包括在国家关税配额管理总量内(89.4万吨),具有了国家关税配额内棉花的法律属性。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对从关境外进入关境内货物数量的管理。当关税配额内棉花在关境内流通和销售、不涉及进出关境时,就不存在对国家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总量的影响。无论销售形式如何(合法或违法),都不改变其在关境内流通和销售的事实,其已经属于关税配额内棉花的性质也就不会改变。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的规定,不适用进口时持关税配额证的加工贸易农产品。

按照过罚相一致的原则,违法销售关税配额项下加工贸易货物,所能偷逃的税款应是按关税配额税率应缴纳的税款,这也是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只有那些完全没有配额证明的走私货物,才应当适用关税配额外税率(40%)来计算,承担其对国家配额管理制度的破坏责任。

所以,加工贸易企业未按规定将进口的属于国家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加工为成品复出口的,如果这些进口到我国关境内的农产品持有进口关税配额证,就是在国家配额总量内,应按关税配额税率计算应缴税款。同样,违法内销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管理货物,即使涉嫌走私,也不涉及进出关境,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应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3、顺带提下,对于持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情况下出现违法行为,由于报关进口的保税棉花由国家确定为适用暂定关税性质的货物,也就是说这些进口棉花是国家赋予其特定的身份(暂定关税),这一法律属性也不能因为存在违法行为而有所改变。

4、关于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情况下出现违法行为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应排除适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持有《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情况下出现违法行为在计核偷逃税款时应适用滑准税的事宜,由于本访谈篇幅所限,不作详述。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吴律师。自海关总署绿风行动以来,除了我们团队承办的几起案件之外,我们还接到一些咨询电话、邮件。我现在代这些朋友向两位律师咨询。请两位回答。

【主持人】第一个问题是,现在有几种关税配额证?

【吴国雄】叫关税配额证的只有一种,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是填写的内容可能不同,比如商品的不同,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贸易方式可能不同,比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等等。

【主持人】关税配额证是不是许可证件?

【孙国东】前面的介绍已经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证明准予进口或者出口”是许可证件的根本特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是用于决定适用税率的,换而言之,没有关税配额证也可以进口,只不过要适用配额量外税率。因此,关税配额证不属于“许可证件”。

【主持人】为何在关税配额税率外,也不完全是适用40%的税率,还有5%-40%之分别?

【吴国雄】如前面介绍过,在关税配额税率以外,还有“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滑准税)和“关税配额外税率”。发改委每年根据市场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棉花,适用关税配额外暂定税率,以滑准税的形式出现:对关税配额量外进口棉花在一定数量内适用滑动范围为5%~40%的暂定税率。

【主持人】税则上对棉花进口的税率设置并未看到有“滑准税”一栏呀?

【孙国东】 “滑准税”只是学界和实务界对这种随价格变化而变化的税率的一种通称或俗称。实质上这是一种暂定税率。在税则设置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出现。以2014年的《进出口税则》为例,“未梳的棉花”分为三个税则号列(税号),具体设置见下表:

税号及货品名称

关税税率

5201.0000 01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配额内)]

1%

5201.0000 80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关税配额外暂定)]

5%-40%

5201.0000 90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配额外)]

40%

【主持人】如何确定进口棉花适用哪一种税率?

【孙国东】决定进口棉花适用哪一种税率,以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申报人持有的证明是《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1%),还是《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5%-40%),还是没有任何证明(40%)来判断。

【主持人】以往收集的咨询发问完毕,我现在还有一些问题问两位。孙律师,自从2014年起,海关总署开展“绿风行动”,全国各地海关查缉加工贸易企业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行动,涉及面非常广。从涉案企业数量来看,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100家棉纺企业涉案;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从北往南,东北三省、河北、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几乎涉及全国棉纺区;从涉案金额来看,少则几千万,多则数亿元,而海关计核出来的偷逃税款,有的案件竟高达1亿多元。

棉纺企业、行业协会、律师都在呼吁司法机关谨慎地对待此类案件,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孙律师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孙国东】我认为棉纺企业、行业协会、律师发出呼吁是好的。确实,我们发现涉案企业大多是生产型企业或者大型国有改制的棉麻流通企业。这些企业为增加棉农收入、保证当地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加工贸易业务大多只占涉案企的业务总量中非常小的份额。

棉纺是中国传统基础性产业,是纺织工业的前端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的资料显示,2011年9月起,国家实行棉花临时收储制度,拉高了棉花的销售价格,使得国内外的棉花价差高达数千元每吨。这使得本来就已属薄利的棉纺行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不少棉纺企业在政策引导下开展加工贸易来维持企业运转。

有许多企业认为:“即使将保税棉花销售了,但是仍然按照‘一日游’的方式给国家缴足税款,与不卖棉花直接生产棉纱、然后‘一日游’所缴的税款是等额的,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走私。”事实上,有些内陆海关还上门宣传、鼓励企业进行“一日游”业务以增加海关的税收。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也在情理之中。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绿风行动”对棉纺企业的冲击,特别是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被刑事羁押直接影响到银行放贷,使得这些棉纺企业生存更是举步维艰,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这更应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孙国东】另外,我也认为,作为律师,呼吁固然必要,但还不够,更应该扎扎实实地从每个案件中去研究政策法规、去挖掘一切有利于企业的因素,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办理这一系列的案件中,我们也遇到了很多优秀的律师同仁,我对他们的敬业精神由衷地表示敬意。

【吴国雄】是的。我还认为与办案人员之间不要过多强调对抗,而应该更多强调对话、交流,平和地说理。这样也更有利于司法人员不带个人情绪地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企业争取更多合法权益。事实上,我们也遇到很多有钻研精神的办案人员,能够认真听取并认可我们的观点,对企业的遭遇也深表同情。

【主持人】听两位所言,律师的工作态度总结起来应该是“据理而力争,理性而克制。”

另外,社会公众一听到某企业涉嫌走私,就以为这企业很坏,心里暗想“原来是走私,怪不得生意能够做得这么大”。这一些社会心态给涉案企业的名誉带来很大的影响。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吴国雄】据我了解,社会公众对于走私的理解,还停留在“风高夜黑时,偷偷摸摸地搬货入境”的层次,比如有人对于河南有海关感到惊奇,没有“海”那里来“海关”呢?实际上,社会发展到今日,国家的外贸政策复杂、精细到一定程度之后,别说一般的公众无法理解,就是专门的报关从业人员也会产生误解,比如此次加工贸易棉花案件,背后都少不了一些报关、货代等中介服务企业,某种程度上正是他们所提供的代理与咨询服务使众多棉纺企业“放心”地涉入棉花加工贸易一日游业务。

海关也是一样,前面提到一些内陆海关还大力宣传棉花加工贸易一日游业务,以增加税收。比如一家沿海的加工贸易企业千里迢迢来内陆的海关保税区办理一日游业务,这难道是正常吗?如果每一车棉纱都从外省运输过来,企业则要承担多大的成本?企业何不到最近的保税区去“一日游”核销呢?作为监管部门的海关怎么可能长达几年都没有发现这现象?

企业当然应当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但我认为如果无视国家宏观棉花收储政策的偏颇、无视海关对加贸一日游政策执行的偏差,将一切责任都归给棉纺企业,则有失公允。实际上,我认为企业、政策制定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各方都有必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当然,牢骚归牢骚,我还是赞同孙律师的说法,在每一个个案中,挖掘一切有利于企业的因素,为整个棉纺行业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并为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主持人】谢谢孙律师、吴律师。通过今天的访谈,我感觉到中国的外贸政策法规真是太复杂了,需要长期认真地学习、钻研、实践。我们也希望通过今天的访谈,引起业界的讨论。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朋友,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电邮info@customslawyer.cn。谢谢大家。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