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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公司派不了诉讼代表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7-11 12:47:00     浏览:3006次

                                                          作者:李小梅

    刑事案件委派诉讼代表人制度是随着单位犯罪刑责制度的确立而产生的。司法机关指控单位构成犯罪,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为了满足法律上的程序需要保障单位的诉讼权利,须确认单位诉讼代表人,以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本文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进行评析,在单位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委派不了或无法委派诉讼代表人,对于单位应当怎么办?司法实践如何处理?

案情概况

某公司被控包税走私电子产品一审法院判决有罪,公司老板、经理、报关员都被判刑,其中公司作为单位走私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600万。公司提出上诉后,原来代表公司出庭的员工已经离职,而留守公司的员工只有1人,该人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侦查机关原已对其立案后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因此,该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公司有几名股东,但平时均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是公司员工。二审阶段,公司再无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

 

一、能够代表单位参刑事诉讼的人是什么人?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案件诉讼代表人,顾名思义,是在单位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中能够代表单位参加诉讼的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诉讼代表人的法定角色。

为了补充在没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诉讼代表人角色的缺憾,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接着又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这里,其他负责人是不利已的选择,但是仍然是负责人,只不过是除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负责人。
    无论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是其他负责人总而言之,他们都是能够代表单位的人。其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即使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也当然地代表单位;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则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将可以确认为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扩大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职工。

 

二、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指的是指什么情况?

   根据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刑诉法司法解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该案即符合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刑诉法司法解释所述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情形。可见,上述情形都属于客观上无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如果实际上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而不参加诉讼则另当别论。

 

三、公司股东能够由公司委派或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为诉讼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各以自己的责任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股东是指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或股份享受股息红利的个人。公司股东如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挂名“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不可能是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可能成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因此,根据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刑诉法司法解释不具备诉讼代表人的资格。

 

四、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对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该审则审、该判则判

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第十七条第三款: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可见,无论是《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意见》,还是《刑诉法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对于涉嫌单位犯罪中的“个人”,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涉嫌犯罪但无法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单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法院裁定对涉嫌犯罪的单位中止审理。因代表单位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代表人无法确认,对于单位部分无法审理,部分法院会裁定对单位部分中止审理。实践中发生过在诉讼代表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对单位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但无一例外的都被二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未依法保障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裁定发回重审。

2.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单位予以撤诉。在实践中,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检察院对单位进行撤诉。当然,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单位无法确定诉讼代表人,部分检察院会直接对单位决定不起诉。

3.法院依法判定属于单位犯罪,但是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单位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判处罚金。

无论上述哪一种处理方式,司法机关均有可能建议行政处理。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等于追究不了行政责任,其行政责任依然不能豁免。因此,部分法院在判决时会建议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理。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