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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减免税海关政策即将来临,看看都有啥
发布时间:2019-12-19 08:50:00     浏览:5971次

摘要:海关进口减免税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本文就即将执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国内投资项目进口减免税海关政策等予以介绍。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以2019年第196号公告就有关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为了理清其中脉络、划清政策界限,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就29号令196号公告所涉及到的最新国内投资进口减免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内投资进口减免税与外商投资进口减免税等的区别

(一)国内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

简称“内资减免税”,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属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以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将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就与国内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密切相关。

(二)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

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简称“外资减免税”,是指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以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因此,外资减免税与内资减免税,适用不同的目录,但是前提都是属于鼓励类项目,都有投资总额内”“自用设备的限制,并且均要排除相应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境外企业,以免费方式(无需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要的设备。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进口减免税政策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最新国内投资进口减免税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821条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行业48个,条目1477条,其中鼓励类821条、限制类215条、淘汰类441条。与上一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相比,从行业看,鼓励类新增“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服务业”、“人工智能”、“养老与托育服务”、“家政”等4个行业,将上一版“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拆分并分别独立设置,限制类删除“消防”行业,淘汰类新增“采矿”行业的相关条目;从条目数量看,总条目增加69条,其中鼓励类增加60条、限制类减少8条、淘汰类增加17条;从修订面看,共修订(包括新增、修改、删除)822条,修订面超过50%。

根据196号公告2020年1月1日起,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审批国内投资进口减免税时,投资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各司其职,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贯彻执行做好衔接

根据196号公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施行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直属海关确认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时按照该目录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内容为有关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产业政策条目(代码由“V”和4位数字组成);“项目性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例如,某国内投资项目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所列产业政策条目第一项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 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V0101)”。

  

四、企业申请新内资减免税的过渡措施:2020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适用旧版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

(一2020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适用旧版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

根据196号公告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应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上述文件应于2021年1月1日以前出具,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或“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项目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有关条目及代码填写),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同时属于新版与旧版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196号公告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同时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直属海关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对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96号公告规定,对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195号公告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延伸阅读:     

国内投资鼓励类海关减免税法规政策: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关于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公告 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 关于推广减免税申请无纸化及取消减免税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6号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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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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