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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走私刑事案件如何“特事特办”?
发布时间:2020-02-11 17:04:00     浏览:7343次

当前国内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隔离、居家、延迟复工等成为关键词。

 

那么,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走私案件,会不会因为疫情有网开一面的措施?

各种诉讼程序会不会因此被按下“暂停键”?

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有什么特殊规定?办案机关提审讯问走私嫌疑人、询问证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律师会见、提交辩护意见有什么特殊程序?

 

海关律师孙国东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指导意见,归纳了《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问答(检察院篇)》,具体如下:

 

一、走私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检察官还会当面讯问嫌疑人吗?

答:一般不会。

根据《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疫情防控期间,要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检察官办案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

 

二、检察官会不会找走私案件证人问话?

答:不会。

原因同上,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存在询问证人的需要时,以电话或视频等方式为第一选择。

 

三、是否会暂停辩护律师会见?

答:不会,但是会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优先采取视频会见等方式安排律师会见。

这虽然不是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但是根据疫情防控的大形势,各地看守所都有类似的措施,尽量减少人员面对面接触。

 

四、辩护律师要求检察官听取意见,也不能当面交谈吗?

答:不能当面交谈,但是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因此,辩护人向检察官陈述辩护意见,是法定辩护权利,必须保障。

走私案件往往专业性强,很多专业性问题,比如偷逃税款的计核、走私数量的确定、涉案货物物品的管理属性认定、进出口贸易单证的鉴别及相关证据的采信等,当面沟通往往可以更好地让检察官注意到并且真正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和辩护意见的核心内容。

在当前特殊时期,根据《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在保障辩护权利的同时,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五、走私嫌疑人提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意见怎么处理?

答:书面听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刑事拘留的走私嫌疑人,如果其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意见,检察院应当进行讯问,这也是嫌疑人的法定权利。按照《意见》要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可以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

 

六、办案期限怎么算?

答:(一)大的原则是,刑事拘留、审查逮捕、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的期限,如果是在节假日到期的,期限都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二)例外情况是,如果嫌疑人被羁押,期限随到随处理,不因节假日延长。

例如,已经刑事拘留的嫌疑人,拘留期满未作出逮捕决定,应当在期限内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不得延长拘留期限。同样,审查逮捕期限届满的,如果未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在期限内解除拘留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七、节假日的结束日以哪天为准?

答:最高检发布的《意见》内容未见表述。但是,根据法理,在当前特殊时期,各省级行政区域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应当视为节假日期间。

 

八、在当面特殊时期,检察院是否会对走私嫌疑人网开一面,从宽处理?

答: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最高检在此前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减少羁押率。当前特殊时期,这一精神再一次被强调,相信结合疫情防控的大背景,对于不涉及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走私案件,以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减少人群集中和聚集,是符合形势要求的大概率事件。

 

九、其他没有具体明确的事项怎么办?

答:根据《意见》明确的工作原则,当前特殊时期,办理案件的前提是依法,同时还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

本文整理的要点,除了适用于走私案件刑事程序,对于其它刑事案件,同样适用。遇有相关事项,尽早与您的律师联系。

 

抗击疫情,我们都是在不同岗位上的参与者、亲历者,也可以是贡献者。愿一切尽快恢复正常,特殊时期尽快过去!

 

兰迪海关部“走私、涉出口退税刑事辩护与风险预防”服务: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了解案情,法律咨询,调查取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评估和提出认罪认罚意见,提出补充调查、调取证据等辩护意见;

2.审判阶段:阅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交证据,出庭辩护;

3.对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进行调查,对计核的实体与程序提出质疑意见;

4.对认定骗取退税款数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机构的鉴定意见书等)进行调查,对证据的实体与程序提出质疑意见;

5.依法评估偷逃税款、骗取退税款,申请重新计核或重新认定、鉴定;

6.对非涉税走私犯罪涉案货物、物品的禁止或限制性贸易管理属性进行调查,提出质疑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7.企业进出口经营刑事风险体检与防范;

8.进出口领域其他刑事犯罪辩护。

(摘自兰迪海关部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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