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 号)(以下简称税委会公告〔2020〕2 号),决定自2020年3月2日起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
税委会公告〔2020〕2号规定的排除加征关税以谁申请谁受益为原则、以市场化和商业化为导向,因此,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负责人孙国东律师对我国历次对美国商品加征关税与排除加征情况、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与以往排除工作的不同、申请排除的范围及方式、进口申报规范等企业关心的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一、我国自对美国产品加征关税以来,共开展了几次加征排除工作,排除加征的具体成果如何?
孙国东:在本次排除工作前,国家层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排除工作:
(一)税委会已开展对美加征的第一批、第二批商品排除工作。
根据税委会〔2019〕2号,对第一批加征关税的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6月3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5日。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9月2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
迄今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关税而发布实施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加征关税措施最新整理情况请参阅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2018年以来中国对自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梳理 (截止2020年2月)”。
(二)根据对排除申请的审核结果,税委会已发布三份公告,公布了对美加征第一、第二批实施排除的商品清单。
1.税委会公告〔2019〕6号:排除了16个税目的商品。
2.税委会公告〔2019〕8号:排除了6个税目的商品。
3.税委会公告〔2020〕3号:排除了65个税目的商品。
迄今为止,对美加关税的第一批、第二批中只有87个税目的商品被排除加征关税,况且有的还打了折扣(以清单中具体商品描述范围为准、而非税目项下所有商品),相对已有效实施加征的近8000个税目商品可谓杯水车薪,远远没有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甚至可以说挫伤了企业申请排除的积极性。
二、关于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与往次排除有哪些不同?
孙国东:最大的亮点在于企业可自主申请,谁申请谁受益,坚持市场化、和商业化导向,而且商品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应当是本次排除的初衷。与以往历次相比,其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缩小了申请主体范围,将申请权利只赋予企业。以往排除申请的主体看似很广,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而本次排除只限于企业,凡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
(二)排除只针对申请企业有效,而没有申请的企业不在考虑范围。换句话说,以前申请是排除了加征的商品,所有从事该商品进口经营的企业均受益;而本次不同,谁申请谁受益。因此,无疑会大大提高企业自身申请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扩大了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可申请排除的清单商品有696项,而对于696项以外的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只不过增高了申请门槛。这等于将所有加征关税的商品都列入了可申请排除的范围,远远超过了税委会〔2019〕2号所规定的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四)更加重视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本次排除工作重点在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三、谁有资格申请自美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排除或免除?国家对此有条件限定吗?
孙国东:拟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主体,按要求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从此规定来看,对于申请主体没有严格限定,只要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均可以申请。
但是申请条件门槛依申请排除的商品对象不同而不同,刚才提到了,对于696项以外的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除了提出申请外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就是增高的门槛所在,企业为了能够达到申请排除的目的,应当在这方面做足功夫,在“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上收集足够的材料与证据,让审核者充分注意和关切,以便顺利通过。
四、市场化采购排除是否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
孙国东: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六章“扩大贸易”有明确的中国采购美国商品的目标,且是按2020年度、2021年度计的,有产品、有金额,重点采购产品是制成品、食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而本次重点排除范围(696项)恰恰大多属于中国应当重点采购产品(不含服务)。所以时间紧、任务重,由市场 主体去进行采购、扩大进口是必然的。
而且我们看到看到尽管目前还在疫情期间,中国对美国的贸易管制方面已在务实逐步放开。
五、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何时开展,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孙国东:企业可自 2020 年 2 月 25 日起注册用户账号,自3月2日起登录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
为了及时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及时了解国家关税政策,为企业做好成本控制、取得竞争优势铺路。本次政策调整牵涉范围广、任务重、情况复杂,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有更多的配套性要求出台,企业应当及时掌握、善于应变。
(二)考虑到696项以外的商品的排除申请,企业应当做好准备,对企业2018年以来的进口经营情况尤其是进口美国商品的情况,加紧进行专项评估,针对加征关税的影响,进行评估、判定,有条件的做好专项审计和会计报告。
(三)考虑到新的排除是按年度核准进口金额,一年内有效,以及上传成交信息等要求,企业对未来一年间自美国进口商品制定符合市场和自身条件的计划,并作出较为充分的又足够的预估,按月成交情况更要及时上传财政部申请系统,不打无准备之仗,以免因预估、计划不足、上传不及时而受到损失。
六、企业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孙国东:按目前的相关规定,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的主要程序是:
一是申请主体按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经核准后,及时上传成交信息。
二是在报关进口前,申请主体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
三是在报关进口时,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在此要说明的是,将排除申请设在采购计划环节,主要是便于企业明确政策预期、按市场化原则开展采购和进口。申请主体按月度提交采购计划并经核准后,需在当月及时上传相应成交信息;如果实际成交低于采购计划,则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已实际成交的商品将按规定予以排除;如果实际成交超出采购计划,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排除。
更加具体的流程及说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会作进一步细化。
七、企业申请后,哪个部门来审核,依据什么来审核,审核结果如何公布、如何实施?
孙国东:审核申请的主体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企业提交申请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主体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注意,是直接通知申请主体即企业,而不是向外公布。
企业的申请通过审核后,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自2020年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将实施加征关税。
八、如何企业还没有取得排除编号,进口涉加征关税商品已到港怎么处理?
孙国东:按照海关规定,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已申请排除但尚未取得排除编号,应当向海关申报适用排除措施,并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在获得排除编号后,再向海关办理征税及发还保证金手续。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在进口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九、在申请排除加征关税方面,兰迪律师事务所能为企业提供哪些服务?
孙国东:关税法律服务是我们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的重点服务项目。我们凭借长期从事海关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依托兰迪律师事务所“绝对专业化、强势国际化”背景,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优质精确的关税法律服务,其中申请对美国产品排除加征关税是我们的专项服务之一。
申请排除加征关税专项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有:
(一)为企业代拟“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
(二)协助企业准备申请资料、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及补充材料;
(三)协助、督促企业按法规、政策的要求提交申请所需材料,配合审核机关的审核;
(四)对企业提交材料、配合审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提示;
(五)在申请过程中,与有关审核部门保持联系、沟通,解决审核方面遇到的问题;
(六)就相关对外成交合同审核、关税征收、报关规范、海关查验、海关稽查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应急协调;
(七)与加征关税相关的进出口关税筹划,中国市场准入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