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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光电材料你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0-09-04 10:04:00     浏览:2629次


一、案件背景

2020年8月25日凌晨,南宁海关缉私局分别在广西北海,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打掉一个光电材料走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扣涉案偏光片约6吨。经初步查证,该团伙涉嫌走私进口液晶显示片40.53万片、偏光片355吨等光电材料,案值约3.2亿元。

二、走私光电材料的主要形式

近期,各海关查获了大量的光电材料走私案件,有些甚至因一个通关企业或通关团伙牵涉到数十家国内货主,案值巨大,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走私形式:

(一)制作虚假报关单据、低报价格走私,线路图如下:

    低报价格流程图.jpg

 

(二)包税、藏匿走私,线路图如下:

 

包税.jpg 

 

三、走私光电材料的主要辩点(以国内货主之角为例)

无论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报关单据、低报价格走私还是以包税、藏匿走私方式进境,其涉嫌的罪名都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为一种涉税走私犯罪,即偷逃税款的数额直接决定了量刑幅度。在光电材料走私案中,对于国内货主来说,在计核其偷逃税款数额时,往往逃不开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计税价格,二是涉案数量,同时对于办案部门来说,此两者相关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关于计税价格,也就是国内货主向境外供应商采购的真实价格,此类的证据材料通常表现为国外供应商开具的真实发票,在部分案件中,还大量出现真假两套发票,“假”发票用于报关,“真”发票用于支付货款及其它用途;国内货主自己制作的关于真实价格的单证材料,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国内货主为便于公司管理或对账,往往自己会制作关于实际采购价格的表格,对于此类型的材料,其要用于证明存在低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就是这部分的材料能否与报关单一一对应?能否与货款的实际支付一一对应?如不能就很难证明报关价为“假”;国内货主与代理公司之间的对账单,在实际案例中,为便于准确计算代理费,尤其是以货物价值计算代理费的案件中,国内货主往往会将实际的采购价填写到对账单中,这里可能就会存在一个疑问,既然国内货主已经将真实的采购价提供给代理公司,作为国内货主来说其还会涉嫌走私犯罪吗?这涉及到走私主观故意的问题,笔者将下文详细阐述。

关于涉案数量,具体到案件中,也就是国内货主通过代理公司走私进境了多少货物?其证据材料一般有送货单,包括境外的送货单和国内的送货单,此类证据材料一般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送货单上是否有国内货主的名字,也就是能否从送货单中看出货是谁的?二是送货单是否有签收单位所盖的签收章或员工的签字,一般来说,送货单是一方单方面制作,如没有签收,单凭一份送货单是很难证明货物已经实际签收;国内货主与代理公司之间的对账单,在对账单中,除了上文所提到的实际成交价格问题,对账单中一般还包含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由于光电材料的特殊性,型号的多样性,在分析对账单的涉案数量时需仔细核对其中的型号是否正确?是否与国内货主实际采购的货物型号一致?是否与入库的型号一致?尤其是在无任何国内货主名称信息的对账单中,型号的核对非常重要。

四、走私光电材料之国内货主主观故意问题

在走私光电材料案件中,国内货主一般为图省事,就直接“全包”给代理公司,代理费一般是按货物价值或货物重量支付,那在此类型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国内货主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第二款:“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国内货主支付的代理费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相差较大,则会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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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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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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