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依据少交部分税款的多少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及如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具体如何定罪量刑?因此,辩护律师应在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应认真分析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各种情况、证据等材料,那么要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怎么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就必须从哪些因素会影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定罪量刑出发。
案情介绍:
张某2019年初开始到A公司上班,一开始的工作是负责公司普通的资料整理,2019年底,张某开始负责A公司的财务,主要是负责对外收付款。2020年6月份,某海关突然去到A公司进行调查,并把A公司的员工、资料全部带走,A公司、A公司的老板、部门经理及张某均被某海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立案,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介入此案时,该案已经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卷宗材料,侦查机关指控张某在2019年至2020年6月份的偷逃税款数额约为人民币516万元。
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及相应辩点:
一、主观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因此,办案机关要认定当事人涉嫌走私犯罪,首先就是要核实、确定清楚当事人是否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具体到上述案件,张某作为一个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负责对外支付款项,那么要如何证明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呢,一般来说,如果是低报价格走私案,办案机关必然要查实清楚,张某对外付款时是否知道真实采购价?是否知道报关价?是否对同一票货物分别付款,尤其是是否有无通过一些“非正常”途径对外付款。因此,作为辩护人来说,想要帮助当事人争取一个比较好的结果,首先就要分析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从证据出发、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出发。
二、偷逃税款计核
除主观故意的问题之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一种涉税走私犯罪,对偷逃税款的计核进行研究一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办案机关认定张某偷逃税款数额约为人民币516万元是否正确?正所谓知其然,才能知其所以然,要对偷逃税款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就必须要搞清楚办案机关计核税款的思路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整理,需要对所有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对应性进行研究,在整理的过程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有时候仅一个辩点就足以对整个案件进行质疑。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通过阅卷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张某偷逃税款所涉及的时间期间是从其入职的第一天开始算起,然张某并非一开始到A公司工作就从事财务工作,且证据材料显示A公司对外付款的员工不止张某一人。发现这一问题,笔者就明白办案机关认定张某的偷逃税款数额存在问题,且有很大的问题。笔者遂以此点为出发点,对办案机关偷逃税款的计核进行质疑,最终意见得到检察院的认可,并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