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优惠税收政策是近期热点问题,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从去年开始我国实行新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优惠税收政策。那么,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之免税品从哪里来,其免税品之法律属性如何,本文将对此进行疏理、分析、论证。
一、海南离岛免税品的来源
根据第33号公告,海南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一)海南离岛免税品由离岛免税店销售。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而海南离岛免税商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免税店的设立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免税品监管办法》)。
(二)离岛旅客购买的免税品有着明确的额度和数量限定。
凡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三)免税品是进口商品,受海关监管。
根据《免税品监管办法》,免税商店是海关监管场所,其免税品是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免交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商店免税品进口后的入出库、调拨、免税品销售等全环节全过程均受海关监管,确保不脱离海关监管、国家税收不流失。
二、海南离岛免税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根据《海关法》,“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作为海关监管货物,其本质特征是进口手续未结、受海关监管。所谓进口手续未结,是指未向海关递交进口单证、未办结申报纳税手续,即货物尚处于未清关状态,因而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中。海南离岛免税商店进口的免税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中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根据第《海关法》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在此可以对海南离岛免税品作如下解析:
(一)接受海关稽查与核查。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免税品监管办法》,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海关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有权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作出任何处置。
对于免税商店来说,其进口免税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如果未经海关许可而进行了处置,便会脱离海关监管,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对于购买免税品的消费者来说,其购买的免税品只供自己消费,国家政策明令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否则面临相应的后果。
(三)法院及执法部门处置时也要依法进行处置。
海关监管货物是法定未办结海关手续、未完税进口货物,法院及其他执法部门在对此进行处理时,也要依法办事,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再作处理。
(四)擅自处置会构成违法,甚至走私犯罪。
免税商店对于海关监管货物的非法处置,一般情节下,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走私行为。而对于海南离岛旅客在对免税品二次销售时,也会面临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三、与海南离岛免税品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海南离岛旅客免税品的提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之后,适应离岛旅客购物需求,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又增加了离岛旅客“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两种提货方式。
无论是哪一种提货形式,都必须有实际离岛作为前提,尤其在后两种提货形式下,如果只有消费者个人身份信息,而缺少真实的离岛行程信息或提供虚假的离岛行程信息,则可能违反海关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二)免税品的免税运营主体与消费主体的关系。
离岛免税店是免税运营主体,而离岛旅客是免税品消费主体。两者是购与销的关系,对海关承担不同的义务与责任:
1.离岛免税店作为运营主体,具有依法办理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义务,认真核实离岛旅客的身份信息、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2.离岛旅客作为消费主体,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其责任与义务就是保证其身份信息与离岛信息的真实性,并按规定购买、使用免税品,不得进行二次销售。也就是说,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三)利用身份信息的“套代购”走私的定罪。
违反离岛旅客免税政策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以及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实际是利用国家免税政策来规避应缴税款,如果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会构成走私行为,达到法定起刑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套代购”走私的定罪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走私逃避海关监管的表现形式是擅自销售行为。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走私形式及定罪是有争议的。
(四)超出离岛免税额度的完税价格与“套代购”走私案计税价格之关系。
根据《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离岛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海关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具体计征事项如下:
1.关于计税价格。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2.关于计征税率。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3.关于纳税手续及滞纳金。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而涉“套代购”走私案件,按擅自销售走私定性,不以擅自销售走私案件中的对外成交价格来计核,而以免税店的零售价格来计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是值得探讨的议题。对此,作者将另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