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中药材进口总量大大增长,国内对中药材进口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最近,笔者所在的兰迪海关团队频繁接到有关中药材进口的咨询,前来咨询的中药材有黄精、肉豆蔻、牛黄、干海马、蛤蚧等,因此,本期主要就中药材进口的准入制度、流程等做一个简要介绍。由于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一、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行检疫准入制度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一般程序如下:
(一)拟出口国(地区)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总署提出对华出口申请。海关总署启动准入程序并向拟出口国提供风险评估问卷。
(二)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三)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检疫要求,商签有关议定书,确定检疫证书。
(四)拟输华企业按照要求在海关总署进行境外企业注册,海关总署发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产品名单。
输华产品名单中,药材分为动物源性药材和植物源性药材,具体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查询。
在目录中,只有目录里面准入状态正常且是从对应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植物源性中药材,才可能是允许进口的。比如之前我们遇到咨询的黄精,经过查询可以发现,只有产自缅甸的黄精属于正常的准入状态,而客户咨询的产自尼泊尔的黄精,就需要中国和尼泊尔之间存在对黄精药材进口的议定书和满足准入要求。
动物源性中药材需要境外企业注册;植物源性中药材,以往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准入品种,不需要境外企业注册,新申请准入的品种,按双方议定书要求执行是否需要境外企业注册。目前,我国已准入的植物源性中药材中,只有来自阿富汗的西红花(番红花、藏红花、CROCI STIGMA)需要境外企业注册。
二、中药材进口流程
(一)药材进口单位资质
药材进口单位,应当是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进口药材批件和备案
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进口药材,直接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目前,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有93种,点击《非首次进口药材品种目录》即可查看。
(三)指定口岸进口
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目前,我国共有以下22个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
黑龙江省 |
黑河、东宁 |
吉林省 |
集安、长白、图们、三合 |
内蒙古自治区 |
二连浩特、满洲里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凭祥、东兴、龙邦 |
云南省 |
瑞丽、天保、景洪、河口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 |
西藏自治区 |
樟木、吉隆、普兰木 |
(四)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只有以下六种:
产品名称 |
国家和地区 |
准入状态 |
地龙PHERETIMA |
泰国 |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干海马 HIPPOCAMPUS |
泰国 |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蛤蚧(干制壁虎)GECKO |
缅甸、泰国、 印度尼西亚 |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鹿角CERVI CORNU |
新西兰 |
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
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 |
澳大利亚 |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新西兰 |
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
|
乌梢蛇ZAOCYS |
印度尼西亚 |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五)进境申报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2)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六)现场检疫
进境口岸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境中药材实施现场检疫:
(1)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2)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七)合格放行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