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中外合资汽车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零部件一批,海关认为其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经审查发现其为卖方的子公司,对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遂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其补充申报或者说明理由。该公司委托律师提供证据和材料进行说明,海关接受,未估价征税。
一、海关原观点
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期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对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怀疑;买卖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
二、律师观点
在律师代理下,公司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付汇凭证等,足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公司提供卖方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出售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资料,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大约同时进口的售与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相同货物的价格相近,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三、处理结果
海关认可并接受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四、律师点评
如果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应当审查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并不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则海关应当以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在此,要做如下判断:
首先,应判断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存在特殊关系:(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除此之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述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其次,要判断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如果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果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相近,或者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本案中,虽然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于进口货物大约同时进口售与无特殊关系第三方的相同货物的价格相近,因此可以认定该进口货物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未受到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即,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不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在此,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海关在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特殊关系会影响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此,只要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价格有差异,海关一般都会进行质疑。此时,如果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不及时提供证据和资料证明其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海关就会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再次,在实践中,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与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近似,有时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基于法律风险和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商业利益的考虑,卖方一般不会提供其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仍可以通过提供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进行测试,证明其申报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与其在境内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在第一环节销售该货物、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倒扣后的完税价格(测试价格)相近似,进而符合“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条件。
海关审价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认为与海关进行沟通存在困难的,可以通过专业律师、会计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