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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 ——一文读懂海关稽查流程
发布时间:2022-03-20 22:23:00  作者:韩逸航     浏览:4390次

海关稽查.jpeg

2022年初兰迪海关部接到深圳某进出口企业咨询其于日前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认为其存在商品归类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要求其准备相应材料以备稽查

根据团队所办理的海关稽查非诉案件在遇到海关稽查时被稽查企业可总结为两种心态一是如临大敌不知道如何准备材料准备哪些材料也因为不知道面临的后果是什么而感到惶恐二是风轻云淡认为海关稽查就是海关一次普通的检查走走形式就没事了

无论哪种心态均是由不了解海关稽查引起可能导致更为不利的后果因此充分了解海关稽查并积极配合作出有效回应才是应对海关稽查的正确方式


一、海关稽查的定义及常见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由海关稽查的定义可知海关稽查重点有三一是稽查对象进出口企业,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稽查期限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海关监管货物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三是稽查内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结合近一年作者参与所处理案例在实务中遇到的海关稽查主要有商品归类稽查价格稽查其中特许权使用费稽查最为突出)、加工贸易稽查针对不同类别的稽查作者将在后续系列文中一一分析其特点及应对策略本文不赘述

 

二、海关稽查的流程

海关稽查通知

海关稽查分为事先通知稽查和径行稽查两类其中事先通知稽查是指海关进行稽查时,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是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无论是事先通知稽查还是径行稽查企业都会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被稽查企业可根据稽查通知书得知稽查范围稽查时间以及稽查联系人等信息

(二)实施稽查

海关开展稽查时,会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由稽查组具体实施稽查工作知悉海关是如何实施稽查的是应对海关稽查的前提海关在实施稽查时主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其中对于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对于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三)稽查报告与反馈

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在作出结论前,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是由海关稽查组向海关报送的内部文件也是海关作出稽查结论的重要依据,海关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期间若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稽查组会在报送稽查报告之前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此书面意见也会一并报送海关

稽查结论

海关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根据被稽查人不同的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稽查结论

一是对于被稽查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漏缴税款行为的结束稽查

二是对于被稽查人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的责令被稽查人限期改正

三是存在漏缴税款无其他违法行为的补交1年税款

四是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并追征3年税款

五是若存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海关律师提示

为什么说“风轻云淡”的心态不可取在此对比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遇海关稽查海关认为其商品归类申报不实企业提出其认为商品归类正确的意见虽然海关认可企业申报的税号但最终认定企业属于商品归类错误补征1年税款

案例二某企业遇海关稽查海关认为其商品归类申报不实企业未提任何意见海关最终认定企业属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作出行政处罚并追征3年税款

由此可见不同的应对态度及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稽查结果作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办案件总结海关稽查应对三个关键点

(一)企业配合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二)积极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稽查的流程,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由上述案例可知合法有效的提出对企业有利的意见是应对海关稽查的关键环节被稽查企业应当予以重视

(三)积极行使复议诉讼权利

无论是稽查结论还是补税通知均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其中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属于复议前置应当依法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对稽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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