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某公司申报进口塑料原料一批,海关审查后认为明显低于国际市场行情,经质疑、磋商,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公司不服,委托律师申请复议。
申请人理由:进口货物如实申报了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可以确定,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关税的完税价格。
被申请人观点:申请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海关依法提出了质疑,虽经申请人进一步说明,但仍无法排除海关怀疑,符合“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情形,故海关可依法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被申请人价格资料库中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了不同生产国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复议结论
认为被申请人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符合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同时也认为,被申请人在无法使用与涉案货物具有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虽然依法可以使用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但由于被申请人并没有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而是直接适用了进口数量差异巨大、运输方式完全不同、运输距离相差甚远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认被申请人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的行为明显不当,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应征税款。
三、兰迪律师点评
1、海关有权质疑申报价格并依法另行估定完税价格。根据海关估价法规、规章规定,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海关可依法估定完税价格。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依法估定完税价格。本案中,海关对某公司申报的价格有怀疑,提出了质疑,经该公司提供资料和说明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海关可以不接受公司申报的价格,并依法估定完税价格。
2、海关估价应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切忌以武断方式确定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本案中,由于海关的价格资料库中没有与该涉案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但仍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海关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由于海关未依照相关估价规则对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而是武断地直接采用进口数量差异巨大、运输方式完全不同、运输距离相差甚远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违背了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不符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的基本要求,是对纳税义务人明显不公平的征收行为。
3、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有严格的适用要求。《海关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本案中,海关价格资料库中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则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以非同一生产国的生产商生产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行为,即使其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过恰当的调整,也明显违反了应当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规定。
4、纳税义务人应抓住质疑、磋商等机会积极争取权益。本案虽然撤销了海关的原估价征税行为,但复议机关并没有认可申请人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观点,也没有采纳申请人要求以其申报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的意见,而是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此,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抓住海关估价程序中的质疑、磋商等环节的各种机会,及时提供资料和说明情况,争取己方合法权益,消除海关的疑虑,避免陷入被海关武断估价的僵局。
5、企业解决纳税争议应当寻求专业支持。关税争议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法规以及海关手续、程序和关税理论、实务等诸多问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争端解决工作,必须寻求专业律师提供对口的法律服务支持,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