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P公司是一家跨国企业,其公司名称P同时也是著名的商品商标,并且在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但以P命名的杂志却是国际上著名的色情杂志。某日,P公司国内代理人向W海关提出扣留某公司出口货物的书面申请,P公司在申请书中声明,某公司申报出口的服装未经其授权,使用了其P品牌注册商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货物。P公司还向W海关提供了与出口货物等值的担保。海关扣留货物后,将扣留情况通知了P公司代理人,P公司代理人发现,除了扣留的出口服装外,货物中还有夹藏的500本P杂志,被一并扣留,于是提出查看货物要求,并提出P杂志是P公司的出版物,某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经营出口,侵犯了其拥有的著作权(版权),申请W海关一并依法保护。但W海关未予接受。
兰迪海关点评:
一、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才会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本案中,P品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商品商标,P公司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某公司不是P品牌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人,其出口的服装未经商标权利人P公司的同意,使用了P品牌注册商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货物,某公司出口带有P品牌注册商标货物的行为,是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P公司有权申请W海关依法予以保护,扣留有侵权嫌疑的出口货物。
二、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不予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本案中,虽然P杂志是P公司的出版物,但由于其带有色情淫秽内容,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所以P杂志的著作权属于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P杂志既不得进口、出口,也不得在境内进行出版、发行、销售、传播。对于P公司代理人申请保护P杂志著作权(版权)的要求,W海关应当予以拒绝。
三、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应以不同方式分别处理。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公司出口侵犯P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构成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W海关应当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公司违反如实申报义务,以夹藏方式出口500册P杂志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的禁止性管理,W海关除了依法处罚外,还应当将涉案货物移送新闻出版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