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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范围及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2-06-22 12:34:34  作者:孙国东     浏览:6776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不同于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也不同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那么它的范围究竟是什么,法律上如何定义它?本文试图揭开其面目。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分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其他检验机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以下简称检验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根据上述规定,检验鉴定可以界定如下:

(一)检验鉴定由商检机构以外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

我国法律把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分为商检机构(即检验检疫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检验机构)其中商检机构,是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其他检验机构是指商检机构以外的依法设立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它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非执法机构

检验鉴定只能接受确定范围的委托人的委托

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检验鉴定业务只能接受确定范围的委托人的委托,这个确定的委托人即: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参与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各自国家法律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外国检验机构瑞士通用公证行(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法国国际检验局(BV)天祥集团(Intertek)TüV南德意志集团(TüV SüD)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英国劳氏船级社(LR)英国标准协会(BSI)等。

  (三)检验鉴定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质检总局注:现职能已并入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在载明的业务范围之外,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与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之关系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与法定检验外检验制度。

法定检验: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现职能已并入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目录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目录内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法定检验是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法定检验外检验:商检机构对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检验鉴定机构是依法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它不是商检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它在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前提下,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鉴定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要强调的是,商检机构与其他检验机构(检验鉴定机构)没有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检验鉴定之商品范围不受目录限制,既包括目录内,也包括目录外商品。而检验鉴定之商品范围、检验对象范围,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依据,即以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划界,而不能理解为全部进出口商品。

例如,江苏省检测技术服务公司其业务许可范围:在计量认证和CNAS认可能力认可范围内针对消费品、电子电器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玩具及其他轻工产品的检测服务,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高度关注物质的检测;又如,深圳市某技术中心,其业务许可范围:具有化学品的货物(物质)危险性识别检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危险公示标签检验,石油及石油产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取样,化矿产品、橡胶、塑料、金属材料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化学品之危险废物属性鉴别,重量鉴定等。上述两公司只能在明确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鉴定工作,向委托人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检验鉴定与其他鉴定之关系

  (一)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是指鉴别机构判断进口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以及判断其所属固体废物类别的活动。鉴别机构是指接受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是一项专业技术极强的工作,为此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供有关部门在此名单范围内选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此名单中,有的本来就是检验鉴定机构,有的是环保机构、研究机构。如果是检验鉴定机构,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一般来说这样进行判断:一是要看其是否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名单内(见环土壤函〔2017〕287号,二是要看其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许可业务范围”栏有无载明“废物”或“固体废物”等表述。如果均没有,则该机构不具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其鉴定主体不合法。

  (二)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其中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而检验鉴定是为了获得进出口商品计量、安全、成份及属性类别等的活动,是为了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监管、征税以及对外贸易关系人提起争议及索赔需要而设定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鉴定意见之证据展示、运用,但是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

(三)与海关计核偷逃税款证明书

在走私案件中,海关计核偷逃税款证明书只是一份书证而已,用以证明被告人在走私行为中的偷逃税款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与检验鉴定一样,它被作为鉴定意见之证据使用。而其中在计核过程中涉及到的质量鉴定、价格认证,均可以作为该证据的组成部分进行展示、运用。

 

四、结束语

随着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我国对于检验鉴定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包括对检验鉴定机构的目录管理,以及对其从事业务范围的认证资质管理、检验鉴定人员的资质管理等。检验鉴定作为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补充,也将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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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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