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企业面临的价格申报风险
进出口企业对商品价格的申报不实或伪报,通常发生在进口申报环节,并表现为低报价格。放眼全国各地口岸,价格申报问题也始终在走私类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占据着绝对主流,自然会成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重点。不同于海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并不限于行为和涉税数额,还包括主体的主观方面,这也在理论层面排除了基于过失而发生的价格低报行为的入罪可能。不过在司法实务中,过失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容易与间接故意相混淆(一方面源于认定标准的缺失,另一方面则源于证明难度较大)。于此,进出口企业倘若在价格申报环节存在此种过失,则不能排除入罪的可能(哪怕走私犯罪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形)。这种过失通常衍生于经营环节,而排除此种过失是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应有之义。
我们必须承认,目前进出口企业在价格申报环节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还是表现为明显直接故意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在制定合规计划或进行合规整改时,可以仅针对故意犯罪建立起预防体系。实际上,有效的合规整改应当以“尽可能地防止企业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招致价格申报风险”为目标。
二、价格申报要素及对应的合规风险
(一)价格申报要素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申报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审价办法》)。价格申报要素主要包括:运费、保险费、成交方式、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特殊关系等。现对其中几项容易出现风险的价格申报要素作简介。
1. 运费、保险费。运输费包括从出口国/生产国到国内的运输成本;保险费仅指进口货物运输到港口或者进口地的运输过程中为防止货物受损或丢失而保险的费用,但不包括为获得的商业利润所投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2. 特殊关系。特殊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成交价格不能接受,关键在于其本身是否会成为影响销售行为的因素,且由于该因素的存在是否会使销售行为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价格申报主体须在报关单中的“其他说明事项”处填写“特殊关系确认”。
3.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价格申报主体须在报关单中的“其他说明事项”处填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二)合规风险
1.运费、保险费的申报风险。相较于货物总体的成交价格而言,运费、保险费在完税价格中所占比例不大,海关在审价过程中一般对此不大敏感。不过,实践中并不乏因低报或漏报运费、保险费而涉案的实例。例如,价格申报主体在成交方式处将EXW申报为CIF,就可能产生少缴税税款的后果,可能构成走私行为。
2.特殊关系的申报风险。在填制报关单时,价格申报主体须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这种特殊关系是否会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尽管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已分别就上述二问题进行规定,但是,价格申报主体的合规申报依旧面临许多现实障碍。例如,在如何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的“控制”情形的问题上,实践中始终缺乏统一、普遍的判断标准。
3.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风险。在价格申报环节因未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在与日俱增,此类刑事案件的总量虽小,但也绝非毫无毫无刑事风险。排除因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风险的实质关键在于,该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无关,或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条件。当然,这也有赖于专业判断。
三、防范价格申报风险的合规建议
过往的司法实践表明,即便相关主体不具有低报价格走私的故意,也很可能因为业务上的过失而涉案。哪怕以无罪宣判或不起诉告终,对企业及企业家而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无疑意味着无妄之灾。如上所述,实体层面难以彻底解决特殊关系、特许权费用等申报等所可能引致的风险,不过,如果进出口企业能在程序维度确保价格申报行为的合法合规,就能够在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风险。
(一)加强内部审计
在进出口企业的日常业务中,因工作失误,内部采购、财物、关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情形时有发生,如果未将相关费用情况准确告知关务人员,则有可能导致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
诸如运费、保险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都可以通过内部审计的方式进行和对结算,以确保价格申报的准确性。或许进出口企业的内部审计更偏重于关务方面的内部控制、而非日常作业,但这也至少能从制度层面确保价格申报要素的流转程序有序可控。毕竟,绝大多数企业并不会频繁地启用外部审计。
(二)主动回应价格质疑
在确定完税价格的过程中,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存疑时,或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时,即可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审价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果价格申报人没有及时主动回应,就会导致海关直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当然,如果价格申报人提交的证据经海关审查后其接受申报的成交价格,则没有必要启动价格磋商程序。
(三)积极同海关有效磋商
如果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海关则无须进入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价格磋商是一个相互举证的过程,价格申报主体或海关根据自身所掌握的价格信息来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展开论证。海关最初会以其内部参考价用于证明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此时价格申报主体则可以提出其他证据进行反证。倘若价格申报主体只是单纯提出抗辩,而没有提供实质的证据时,海关则有理由不接受该抗辩,甚至不会就该抗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从稽查到缉私,价格申报主体其实有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处置风险,但却因为消极应对而最终酿成恶果。主动配合调查并提出有效抗辩,本身就是排除走私故意的重要途径。立足于程序维度,在风险发生的前、中、后都展示出主动防范的姿态,才有可能实现“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刑事的归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