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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税务局联手,实行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2-05-24 18:00: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1291次

跨国企业在进行全球布局时,往往会以整体经营战略出发,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成立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分支机构可能在整个体系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难免会出现跨境的货物往来,因此会涉及到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货物的进出口,不仅会受到海关的审查,而且也在税局的监管范围之内。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六条,若存在“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等情形,将被认定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海关将针对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令企业尴尬的是,以上两个部门审核的重点和方向却截然不同。举个例子,国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以1000万的价格进口了一批货物,进口时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因此,(1)海关会关注的重点是,A公司是否会为了少交进口环节的税费而低报价格;(2)而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则不一样,国内A公司进口1000万的货物,将会作为公司的成本,成本越高、利润则越少,A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否会拟通过高报价格,将利润留存在境外、通过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少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图 1000万进口货物.png

为避免跨国企业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税务认定的价格不同,可以就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相关要素等事项,事先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就进口货物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事先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但彼时的预裁定申请和预约定价安排,是分别与两个部门沟通协商的,还是可能存在不同部门给出不同定价的情况;以及相同或类似的事项,需要与两个不同的部门重复沟通

为有效解决跨国企业以上难题、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发布通告,2022518日起,两部门将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实施协同管理。也就是说,以后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从关联方进口货物,针对货物的价格问题,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可以进行联合评估,“协商一致后与企业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并分别做出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以跨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升遵从确定性和管理效能”(具体文件见《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关税〔202262号)》)。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申请转让定价的协同管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4条的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向海关(深圳)申请预裁定企业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深关税〔202262号通告实施后,关联进口货物的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同时书面提交《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税务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等资料。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将在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联合确定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与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联合评估、与企业协商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可以预见,新通告实施后,可以有效的降低进口企业与深圳海关、税局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

然而,目前仅深圳正式出台了海关与税务局就关联进口货物的定价进行协同管理的通告,并且完成了全国首例双部门协同管理个案。其他城市和地区的企业若涉及从境外关联企业进口货物,如有需要,仍需分别向海关和税务局申请预裁定和预约定价安排。但是深关税〔202262号通告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和良好的开端,随着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等的决策部署,可以期待,类似的跨部门协作管理模式将会在更多的城市和地区推行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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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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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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