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在进行全球布局时,往往会以整体经营战略出发,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成立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分支机构可能在整个体系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难免会出现跨境的货物往来,因此会涉及到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货物的进出口,不仅会受到海关的审查,而且也在税局的监管范围之内。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六条,若存在“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等情形,将被认定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海关将针对该“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但令企业尴尬的是,以上两个部门审核的重点和方向却截然不同。举个例子,国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以1000万的价格进口了一批货物,进口时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因此,(1)海关会关注的重点是,A公司是否会为了少交进口环节的税费而低报价格;(2)而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则不一样,国内A公司进口1000万的货物,将会作为公司的成本,成本越高、利润则越少,A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是否会拟通过高报价格,将利润留存在境外、通过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少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跨国企业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税务认定的价格不同,可以就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相关要素等事项,事先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就进口货物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事先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但彼时的预裁定申请和预约定价安排,是分别与两个部门沟通协商的,还是可能存在不同部门给出不同定价的情况;以及相同或类似的事项,需要与两个不同的部门重复沟通。
为有效解决跨国企业以上难题、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发布通告,自2022年5月18日起,两部门将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实施协同管理。也就是说,以后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从关联方进口货物,针对货物的价格问题,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可以进行联合评估,“协商一致后与企业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并分别做出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以跨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升遵从确定性和管理效能”(具体文件见《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关税〔2022〕62号)》)。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申请转让定价的协同管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4条的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向海关(深圳)申请预裁定企业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深关税〔2022〕62号通告实施后,关联进口货物的企业可以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同时书面提交《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税务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等资料。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将在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联合确定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与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联合评估、与企业协商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可以预见,新通告实施后,可以有效的降低进口企业与深圳海关、税局的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
然而,目前仅深圳正式出台了海关与税务局就关联进口货物的定价进行协同管理的通告,并且完成了全国首例双部门协同管理个案。其他城市和地区的企业若涉及从境外关联企业进口货物,如有需要,仍需分别向海关和税务局申请预裁定和预约定价安排。但是深关税〔2022〕62号通告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和良好的开端,随着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等的决策部署,可以期待,类似的跨部门协作管理模式将会在更多的城市和地区推行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