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报价格是涉税走私的一种形式,它的外在表现就是向海关隐瞒实际成交的价格、调低申报价格,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单证是十分关键的证据材料,可以是本证,也可以成为反证。本文试图呈现不同的单证形式,分析其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的作用。
一、报关单证
(一)报关单
报关单是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状况的载体。向海关报关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申报,海关的基本规范要求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详细载明了双方主体信息、商品信息、价格信息、成交方式、价格条款等。其中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相关的是商品信息、货物单价、货物总价。
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非常多。概括而言,价格规范申报方面,就是如实申报单价、总价、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其他价格信息以及价格构成申报要素。如果不如实申报价格,尤其是低报价格的,实施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即构成伪报价格走私。
(二)合同
对外贸易中的合同,也称协议,有时也被订单或采购订单等代替。合同是体现、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单证,详细载明了交易的双方主体信息、商品信息、交货信息、支付信息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等。其中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相关的是商品信息、支付信息。
在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信息的情况下,不存在两个合同的现象,即便是使用报关用的格式合同,其合同载明内容也与原合同相同。而在低报价格的情况下,其报关合同必然与原合同内容不同,可以采取以伪报品名、等级来调低价格,也可能是直接调低价格。与此同时,除了合同以外的其他报关单证也必然与此协调一致,造成单单相符的假象,以逃避海关监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发票
对外贸易中的发票,也称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它是由供货商签发的载明双方交易价格,而由采购商支付货物价款的票据。发票详细载明了双方主体信息、商品信息、对应合同号、付款条件、价格条款、支付金额等。其中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相关的是商品信息、付款条件、价格条款、支付金额。
在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报关所使用的发票与实际交易的发票相同,即便是在报关格式发票的情况下,其内容也就当与实际交易的发票内容一致。而在低报价格的情况下,进口商对其进行了“洗单”处理,其报关用的发票载明的价格会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与前文所述合同一样,必然是造成单单相符的假象。
(四)装箱单
随着合同、发票一并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的还有装箱单,它载明货物装载情况的明细,详细记载随运输工具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信息,但是没有价格与支付信息。
二、物流单证
(一)货运单
货运单包括海洋、航空、陆地等不同运输工具运输以及快递、邮寄运输单据。货运单据载明了货物的各项信息,含品名、规范、型号、单价、总价、运费信息等,反映了货物的流向及来龙去脉。
货运单本身不构成向海关申报的随附单证,但是因为它是物流的真实反映,因而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在低报价格案件中,通过进出口货物的物流货运单,有利于判断货物的流转,分析研判交易双方的地位与作用,划分在价格申报中的责任。
(二)收、发货单
收、发货单是货物由供应商向采购商发运以及采购商收货物签收的单据,载明货物运输的具体信息,证明货物发运、签收的记录。与货运单作为单独的运输单据不同,收、发货单证明了双方对于货物交接(发运、签收)情况。
与收、发货单货运单一样,由于收、发货单真实地反映了货物的发运、签收情况,因而对于查明货物流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到低报价格案件,有利于结合报关单证理清货物流向,确定货主及相关责任人员。
三、支付单证
(一)付汇单证
支付单证是资金流的重要载体。就进口货物而言,支付资金的单证包括反映货款、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代理费、佣金、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用等的单证。在企业如实申报的情况下,进口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凭证载明款项与报关单填制的价款相符,对外支付的货款数额与向海关申报的货款数额一致,不存在低报或伪报行为。
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资金流是非常重要的案件事实。因为,申报金额低于实际成交价格,那么实际成交价格必然体现于资金流上,也就是在支付单证上有反映,否则,低报价格事实就难以成立。支付单证的典型体现是,进口商除了通过申报金额对外付汇外,还通过其他渠道对外进行差额支付,这个差额支付可能是境内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也可能是进口商在境外进行,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支付,总之是有差额对付。这一差额支付也构成了与偷逃税款对应的货物价款。
(二)会计账册
进出口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反映了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物流、资金流的实际情况,一方面记载企业进出口货物成本与利润,是企业内部核算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政府管理的需要,满足税收征管的要求。在企业如实申报的前提下,会计账册与报关单证、物流单证、付汇单证、仓储单证等的记载内容一致,反映企业成本与利润的真实情况,构成进出口贸易通关合法合规体系。
同样,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企业会计管理比较完善的会计账册如实反映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支情况,清楚地记载其账面资金的流向。但也可能在会计账册上没有反映。
四、仓储单证
仓储是物流的开始,也是物流的告一段落。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仓储是货物交接、显示物流走向的重要据点。而出库单、入库单、存储记录等,详细记载了货物入库、出库、货物存储的情况。在企业如实申报的前提下,仓储单证与物流单证、报关单证、支付单证等相符合,共同构成进出口贸易通关合法合规体系。
在低报价格走私案件中,有的情况下,仓储单证流是非常重要的案件事实,可以与物流单证、报关单证、支付单证等一同发挥作用,形成证据链条。而境外的仓储单证和境内的仓储单证都可以形成闭环,起到证据链条的作用,并且加固发挥货物信息、锁定目标货物的作用。
五、律师评析
(一)关于真假两套单证
在已认定属低报价格的前提下,其报关单及报关随附单证合同、发票均是假象,俗称利用两套合同、发票走私。所称两套合同、发票,其举证与证明责任在办案机关。要证明报关合同、发票为伪,就意味着其内容是不真实的,不是真实的交易合同、发票,那么,不仅如此,欲证明是不真实的,与此相对应的,必然有真实的交易合同、发票。没有真实的,就不存在虚假的,非此即彼,没有第三种情形。对此,辩护律师在真实的交易合同、发票上下功夫,从中找出可能存在的疑点。
(二)关于单证流的言词证据
单证具有客观性、原始性的特征,有效地反映所记载的内容。但是其真实性如何,其与待事实的关联性如何,证据证明效力如何,还需要相关的言词证据来解释、印证,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单证尽管具有客观性特征,但是它不能自己说话,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因而,对于它的解释、说明就显得十分重要。辩护律师要对涉及单证解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集中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对应关系,善于挖掘其中有利的部分。
(三)关于单证流证据质疑
单证流自身形成闭环还不够,单证流与物流、资金流、通讯流、关系流、应当互相佐证,才能发挥有效的证据证明力。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单证不属于海关或海关缉私部门现场查获的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如果单证与其他证据间不能形成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以及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和经验的,均不能认定有罪,或应当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