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初,某大型燕麦零售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收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通过设置低价链接并指使员工购买的方式销毁保税仓内的货物,偷逃税款约3000元,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作出追缴货物等值价款的处罚决定。
一、低价销售是否意味着偷逃税款?
处罚机关以与涉案商品同规格、同型号、同批次商品的日常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得出偷逃税款的结论。笔者认为,此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认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即是否伪报或者低报,不能以是否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判断,只要是实际成交的价格并符合实付、应付的条件,都是成交价格。
故笔者认为,本案不存在伪报、低报等问题,用平台其他消费者的交易价格来认定涉案的交易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涉案完税价格的认定错误,应当将申报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进行对比,得出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结论。
(二)跨境电商中低报价格走私案件的行为模式。
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近年来,跨境电商低报价格走私案例的行为模式为:通过虚拟交易、虚拟链接调低价格,并将此虚拟订单推送海关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详见下图:
与本案不同的是,现有判例中推送海关的订单并非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订单,而本案订单均是真实有效的订单,与已生效跨境电商走私判例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设置低价链接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一)关于优惠促销活动的规定。
低价链接实为优惠或促销活动,对此《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加贸司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
第二,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第三,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低价链接并不意味着逃避海关监管。
如上文所述,优惠促销活动应当符合三个要件:一是订单价格不能为零,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原则;二是活动应针对全体消费者;三是优惠金额不能在完税价格中扣除。
本案存在的争议问题是涉案商品全部由公司员工购买,并没有其他消费者购得低价商品,因此海关认定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虽然全部商品由公司员工购买,但销售链接是针对于全体消费者的,与法律规定并无不符之处;另一方面公司员工亦是真实的消费者,不能因为员工是消费者就认定为交易是虚假的,是否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应当从是否如实申报等角度考虑,本案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平台出售商品的行为交易真实、消费者真实、三单完全一致,没有实施隐瞒或者欺骗海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三、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不存在伪报、低报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全部是按照消费者的实际交易价格申报的。本案实质上为海关估价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法定方式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海关对涉案商品的成交价格有异议、认为价格不合理的,也应该通过海关估价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