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境,曾经发布生效多年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也随之失效,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也被一一废止。此后,对进口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将极大依赖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也将都会选择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论依法管理。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中的鉴别资质一直是涉及固体废物类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由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是一项专业技术极强的工作,因此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规定了包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在内的20家机构作为我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门机构,供有关部门在此名单范围内选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
另外,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也就是说,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常规管理部门,对固体废物进行检验也是其法定职权之一。
那么,除了上文提到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所规定的20家机构以外,其他检测鉴定机构是否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鉴定资质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随机选取了10个目前涉及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案例中的鉴别机构进行了一个统计,看看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
序号 |
案例名称 |
鉴别机构 |
结论 |
1 |
雷某走私废物罪 (2021)粤**刑初349号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固体废物 |
2 |
天津达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袁春龙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刑事一审 (2021)津**刑初73号 |
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验中心 |
固体废物 |
3 |
韩维东、李妍妍走私废物刑事一审刑事 (2021)辽**刑初18号 |
大连海关技术中心 |
固体废物 |
4 |
天津市中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窦修志走私废物二审刑事 (2020)*刑终81号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
固体废物 |
5 |
高新辉、范遗文、郑家新等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 (2020)闽**刑初68号 |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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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但不具备危险废物的毒性特征。 |
福建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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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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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材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
首先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后做出说明:如果其出具的鉴别报告中的送检样品已查清来源系炼钢时集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可以认定为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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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顺德润槿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废物二审刑事* (2020)*刑终809号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
固体废物 |
7 |
梁日林、黄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 (2019)*刑终20号 |
腾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固体废物 |
8 |
陈向阳走私废物一审刑事 (2**8)粤**刑初561号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固体废物 |
9 |
广西腾飞锌业有限公司、周国安走私废物一审刑事 (2019)桂**刑初101号 |
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固体废物 |
10 |
霍志雄走私废物案 穗检刑诉〔2021〕76号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固体废物 |
上述是笔者随机选取的涉及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案例,可以看到涉及固废鉴定的机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如大连海关技术中心、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第二类就是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所规定的20家机构,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材料检验鉴定实验室;第三类就是其他检验公司,如福建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对于前两类,或者有法律赋予的固体废物属性检验职权,或者是环土壤函〔2017〕287号所明文规定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对此引起的争议较少;而对于第三类检验公司,究竟是否具备固体废物的鉴别资质,笔者也进行了多方了解,有着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应当由法律明确。无论是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还是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所规定的20家机构,都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赋予其固体废物鉴别职能或者资质,因此,是否具有固体废物鉴别资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仅限于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所规定的20家推荐机构;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了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所规定的20家推荐机构以外,只要是依法取得对应“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的检验机构,都可以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该意见认为,首先,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的明文表述是“结合现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执行情况,现推荐一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供有关部门(单位)选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时参考。”也就是说,此处是“推荐”而不能算是“强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也算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中“商品”的一种;最后,目前的条文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机构作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也没有明文强制要求特定机构作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
笔者认为上述两类观点都有道理,就第一种观点而言,可以肯定的是,对海关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和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推荐的20家可以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这一点,是明确且毫无争议的;而对于第二类观点,笔者的疑问在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究竟是什么?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往往登记在其获得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中。为此,笔者也检索了一些实例:如郑州海关技术中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国质检检许字[382]号)的许可业务范围明确记载“化工产品、矿产品、纺织原料及产品、轻工产品、皮(毛)革及其制品、包装产品、电子产品、家电、固体废物、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农产品、化妆品等检验、检测、鉴定业务。”再如深圳鹏检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署检许字[721]号)的许可业务范围明确记载“进出口货物(轻工产品、机电产品、化学品、石油化工产品、固体废物及强制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鉴定。”
同时,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包含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说法,笔者发现,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名单》登记的机构和业务范围中,既有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字样,又有包括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固体废物”字样,那么显然,对于固体废物鉴别资质的认定,一定是要明确登记“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固体废物”字样的,仅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则难以认同其具备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
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就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也就是说,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应当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上登记的内容为准。为此,笔者也检索了一些实例:笔者找到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登记的检测机构能力范围,明确登记有“石油及石油产品等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再如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系统中登记的检测范围就明确载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也就是说,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是有迹可循的,笔者也认可第二种观点,即只要是依法取得对应“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的检验机构,都可以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而这“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资质应当是由官方机构明确载明在册的,如上文所举实例中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系统中明确登记“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固体废物”字样的,又或者在该机构所持有的CMA证书或CNAS证书中明确载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固体废物”字样的。
以上是笔者对于目前固体废物属性鉴定机构现状的一点分析,对于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究竟是否指定环土壤函〔2017〕287号文所述20家专门机构,还是说在许可业务范围中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登记有“固体废物”,即也可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目前可以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最好的就是,在目前全面禁止固废进口的大环境下,海关总署能够对此进行明确,以规范固体废物鉴别机构的管理。而具体的办案部门,在委托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程序中,能够谨慎选择,尽量以法律法规明文确认的为准,以免生出诸多争议。本文是笔者的一点思考,以供诸位参考,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