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决定将《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予以删除,第九条是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条文(见注1)。该条文删除后,将会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带来哪些新的格局?
一、企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即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从事进出口贸易
《对外贸易法》在修法前,规定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不仅如此,在海关监管中,作为报关单位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还要申请办理海关备案,在备案前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些在实践中被称之为“进出口经营权”。
修法后,上述所有的备案登记都将不复存在,“进出口经营权”也将成为过往。企业只要办理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就可以当然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取得从事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资质。
二、个人作为对外贸易当然主体,登上历史舞台
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制定的,该法虽然已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但是由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只限于企业,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加之在办理手续上的要求,实际上个人作为对外贸易主体、参与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存在明显的障碍。
修法后,清除了个人作为对外贸易主体的限定,相应地,关于商务、海关、税务、外汇、银行等机构也将为个人主体参与对外贸易提供便利条件。从此,个人作为对外贸易当然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发挥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将真正实现对外贸易由多证合一而归于多证归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积极探讨,已在多证合一上作出了实质性的努力,采取了实质性的措施。比如,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修法后,“多证合一”的局面将会被打破,随着对外贸易参与者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和要求将会进一步放宽与简化,真正实现“多证合一”向“多证归一”的转变。
四、有利于开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局面
通过四十年,尤其是加入WTO后二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已走向了创新发展的道路。在新的时期,我国将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规则,强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大力优化贸易结构,开创开放合作、包容普惠、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
而修法正是适应了这一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对外贸易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将催生并优化对外贸易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各发展要素的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五、内外贸易一体化将加速实现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年来,中国不断扩大开放,逐步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相衔接的国内经济管理体制,内外贸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内外贸市场准入和货物跨境流动障碍大幅减少,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内外贸市场对接活跃,成长起一批既从事外贸、又从事内贸的大中型企业。近年来,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内贸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内外贸融合加速。同时,内外贸一体化仍然存在短板,一体化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
修法也适应了这一形势的要求。随着对外贸易参与者门槛降低,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将会实现,企业要运用新的政策优势,统筹并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注1:《对外贸易法》删除条文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