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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还是行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5 15:35:00  作者:王亚萍     浏览:1294次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主管部门对进出口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也是与日俱增。根据海关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侵权行为人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是一则行政责任承担的案例。与诸君共同探讨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分,该案例是关于2023年3月上海海关对某企业出口涤纶布的“Lv(图形)”涉嫌侵犯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的商标专用权,被海关决定没收货物,并科处罚款。

一、案件信息

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针织布。经查,出口标有“Lv(图形)”标识的涤纶布7080米,价值人民币35239.64元。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7080米涤纶布上使用的“Lv(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海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标有“Lv(图形)”标识的涤纶布7080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523元。

二、案情分析

(一)注册商标海关保护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通过检索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的商标专利权利已申请了海关保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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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违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此即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需承担的行政责任。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保护,追究违法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在实践中,此类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通常为货物价值的10%。

三、进出口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涉及的刑事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货物混装隐藏的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出口侵权货物,涉案货物数量较多、货值较大,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海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罪名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入罪与量刑标准参见如下信息。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立案追诉标准包括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情节严重追诉标准:(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追诉标准:(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出口侵权货物达到上述标准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只涉及近似商标,数额再大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

结语: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人和非产权人的进出口活动皆紧密联系,建议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对商品的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落实事前合规审查,知识产权人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出口活动中积极与海关等职能部门保持有效沟通,同时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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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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