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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包税走私”风险及应对热点答疑
发布时间:2023-09-13 18:49:00     浏览:2600次

近些年来,基于各种原因及理由,包税进口贸易在广东口岸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本文拟结合近期咨询、代理、辩护的行政、刑事案例,编辑而成答疑十二篇,基本囊括了近期关于包税进口的主要问题,希望对进出口企业有益。

一问:我公司进口电子零件,进口后用于加工、研发新产品,之前进口的电子零件都是委托物流公司代为进口的,我们支付了一些物流费用,现在是自行报关进口,请问之前的这种情况是否会涉及包税走私?

答疑:按照当前的司法认定,凡是委托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均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达到科处刑罚标准的,即追究刑事责任。您所述情况要看具体委托情况,结合物流、资金流、通讯流、关系流、单证流来具体分析。

二问:我是做代购的,日本的服装、挂件、饰品、玩具等,总体价值不大,流程是客户在我们淘宝店看货下单,然后我在日本的网上商店购买,再通过转运公司包税运进来,我了解到国内许多这类代购业务的人员都被调查,拘留的拘留,取保的取保,请问像我这样的会被调查吗?

答疑:您所述的情况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境外的转运公司做不到包税,可能只是收取转运服务费用,该费用跟出口到中国的中国海关进口税没有关系。你是否会被调查,会牵连到案件之中,取决于你在进口过程中,是否与通关人勾结、通谋,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三问:我做代购的,我有淘宝上有店铺,我的客户在我的店铺里打开链接,可以下单,大多是美国的物品,我提供购买服务,交给在境外负责清关的人员报关进口,进口后再由清关公司送货到客户手中,请问我的行为是否符合海关规范,是否会因此被起诉?

答疑:合规的做法是清关公司在办理进口过程中,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物品品名、数量、价格、贸易方式等。如是以邮递物品形式进口的,超过个人物品免税额的,应当申报缴税;如是以货物形式进口的,要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缴税手续。

四问:我司是在国外向中国供货的供应商,主要从事海鲜批发销售,由于几年疫情原因,我司的老板员工都不能到中国,而国内的海鲜摊档向我订货时,都要求我们付通关费用,我司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并备好国外的产地、检疫手续,国内的摊档负责进口手续。现在国内的摊档被调查起诉,请问我司老板是否会被边控、通缉,还能回国内吗?

答疑:贵司作为向中国供货的一方,如果参与了国内通关环节违法的事宜,则可能涉案其中,所谓通关环节违法包括:与通关公司联系、勾结、通谋,支付其包税费用,或者与国内的货主(海鲜摊档)通谋,共同委托清关公司,以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或者采取低报价格、少报数量、伪报品名等方式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则可能涉案走私犯罪。

五问:你好,我从国外直邮邮寄物品到国内,是给一些朋友和亲戚们买的,请问这种情况会否被涉嫌走私,最近了解到许多邮购代购走私的案例。

答疑:目前的司法认定比较偏激,会将为国内客户代购并按个人物品直接邮寄的情形,均认定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您所述情形,如果是少量为国内亲友购买并直接邮寄,同时确保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品名、数量、价格等,就不会涉及走私违法。

六问:你好,我司以香港公司名义向境外下单采购电子产品,香港公司支付款项,供货商承诺直接将货物送到我司内地工厂所在地,我司还提供了详细的收货地址,请问供货商在通关环节出现走私嫌疑,我司会被牵涉案中吗?

答疑:您所述情况当是贵司与境外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货款在境外支付,视为贵司支付,是否牵涉案中,要结合贵与供货商的约定,在供货商一方通关过程中,贵司是否有通谋制造虚假单证、低报价格以及提供并支付包税费用给供货商一方通关(该费用远远低于应缴税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七问:你好,我司是化工企业有从国外报关进口原料,为了节省成本也有从交易市场上采购一些进口原料,前几天海关缉私来调查,称我司从交易市场上购买的包税进口走私货,叫我们老板承认知情就可以取保回家,我们老板没有办法,被迫签字承认自己知情,现在想起来很后悔,请问这还可以挽回吗

答疑:如实回答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提问时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您所述情况,可以在之后的供述、辩解里向缉私人员发映,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八问:我问一下关于代购走私的问题,我去年七月被取保候审,我只是一个货主角色,从国外购买化妆品,寄回国内交给给我下单的人,这些大多是朋友圈的人,因为存在未如实申报采购价格问题,一开始缉私定的是包税,后来又改为伪报贸易方式,请问什么是伪报贸易方式,我的行为是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吗?

答疑:是否构成走私,要对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构成条件,结合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来进行判断。按司法文件的规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只适用与判断如下:“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九条)。因此,除此以外的情形定性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九问:我司作为货主、委托人,在前几年,委托一物流公司从香港将我司从台湾采购的货物运回深圳,被控包税走私,现在面临着起诉,请问我司当时以价值的4.5支付包税费用,此费用能否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扣减?

答疑:该费用无论是通关费,还是运费,都不存在扣减税款问题,在共同走私的情况下,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承担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申报已缴税款或应缴税款,则该申报税款不应属于偷逃税款的范围。但是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包税费用作为已支付的委托代理费,如果涉案货物在通关过程中的已交税款未查清,可以争取将包税费用作为已交税款从偷逃税款中予以扣减。

十问:你好,我了解到,这几年以来,代购方面主要以个人邮件、邮包物品进境为主,而且不少代购人都被调查,或拘留或取保或被行政处罚,请问孙律师,如何做才能合规不被涉嫌走私违法?

答疑:代购,是指代为购买的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境外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显然,代购与购买者之前存在非现货的跨境交易,只要是商品或货物跨境即存在如何避免通关风险问题。如果要想经营牟利,要避免通关风险,做到合规经营,最靠谱、最现实、最有效的做法就是成立企业,以企业名义进口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后合规在国内销售。这方面,可以参考作者在海关律师网刊登的《从海关稽查对象维度看进出口企业合规系列文章。

十一问:你好孙律师,我司因为伪报贸易方式被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公司老板、财务总监都被取保,我司的采购进口模式实际不可能伪报贸易方式,前天缉私叫我们去接受调查,口风变化,叫我们承认是包税走私进口,我们不认可,他们就不让我们回,结果我们还是签字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疑:按照当前的司法认定,凡是委托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均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达到科处刑罚标准的,即追究刑事责任。贵司在进口过程中,是否有包税行为、进而有被认定为包税走私的可能性及条件,要看贵司的实际运作模式是怎么样的,以费用支付为核心,调查物流、贸易关系、单证反映等等,对照法律、法规规范进行分析、判断。

十二问:我司自己做委托进口多年,自己没有进口过,使用的进口材料都是委托别人进口的,现在同行有的被海关缉私调查,我司也担心进口模式是否有问题,请问有什么建议?

答疑:在委托进口过程中,如果的确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可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海关披露报告、要求补税、接受处罚等。想到一句有趣的话:海关的事都不是小事。如果担心此方面的风险,建议咨询海关专业律师,帮助梳理其中的各种问题,分析其中的风险,尽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工作。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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