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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业务概述及海关事务合规要点 ——从海关稽查对象维度看进出口企业合规”系列文章(三)
发布时间:2023-10-10 21:26:00     浏览:2859次

本文是“从海关稽查对象维度看进出口企业合规系列”文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海关事务合规要点”、“加工贸易企业之海关事务合规要点之后又一文章,旨在进一步阐述进出口业务之保税业务监管制度创新以及海关事务合规要点。

一、保税加工

保税企业,是指经海关备案注册登记,按照保税政策,依法从事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经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企业。保税加工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对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者其他监管方式进出口的保税货物进行研发、加工、装配、制造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

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企业保税货物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保税加工企业合规要点:

(一)保税加工企业主体设立合规;

(二)保税加工海关备案合规;

(三)保税加工单耗申报合规;

(四)保税外发加工合规;

(五)保税深加工结转合规;

(六)保税料件进口、制成品出口合规;

(七)保税内销征税合规;

(八)保税专料专用保税专料专放合规;

(九)保税核销合规

详细内容参阅作者加工贸易企业之海关事务合规要点——从海关稽查对象维度看进出口企业合规”系列文章(二)”一文。

二、保税物流与流转

保税物流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在境内流转的服务性经营行为。保税物流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方式保税物流的合规包括保税物流经营主体设立合规、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合规与保税物流经营行为合规。

保税物流经营主体合规

保税物流经营主体指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含保税货物,下同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根据海关规定,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的备案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运输企业应将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并确保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有关证、簿,不得转借、涂改、故意损毁。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和要求行驶,并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运抵目的地海关。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在中途停留并装卸货物。海关监管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或损坏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合规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合规视A型和B型而确定:

A保税物流中心经海关核准可以开展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不得开展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以及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B型保税物流中心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商业零售生产和加工制造维修、翻新和拆解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以及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三)保税流转

目前企业开展的保税流转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可以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其中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栏目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要求

三、保税仓储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液体保税仓库,是指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一)运往境外的;(二)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税仓库之合规要点在于:保税仓储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不得保税仓库存放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需依法办理海关手续。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四、保税维修

(一)特殊监管区的保税维修

海关自2015年起,开始对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实施规范监管。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

2020年起,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为此发布了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之后又于2021年增列了目录。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合规:区内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二)特殊监管区域之外的保税维修

在特殊监管区域之外,海关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

特殊监管区域之外的保税维修合规要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适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五、保税租赁、期货保税交割

保税货物租赁

  保税货物租赁是指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以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

保税货物租赁合规要点: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租赁企业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时,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合保税区。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由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租赁货物进入境内(区外)时,海关认为必要的,承租企业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核准,承租企业可以使用《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办理租赁进口货物海关担保手续。

(二)期货保税交割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综合保税区内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期交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等电子信息。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当为经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

期货保税交割合规要点:期交所应当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交割仓库应当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参与期货保税交割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1.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交割单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2.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交割单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款。3.需提货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间货物流转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六、保税研发

2019年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海关发布了相关规范文件支持综保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开展研发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保税研发合规要点: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办理保税研发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区内企业应当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延伸阅读

《保税业务海关监管法律法规政策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第12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 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4号关于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贸发〔2019〕9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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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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