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初,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冷冻墨鱼若干千克,申报原产国为马来西亚,随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马来西西亚原产地证书,并声明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项下优惠税率。经海关核查,上述原产地证书非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海关认为,A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不等于原产地申报不实,原产地证书作为随附单证的内容,不是法定申报内容,不应认定为申报不实,提交错误的原产地证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具体详述如下:
一、原产地证本身就不是法定申报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只有如实申报原产地,不存在“原产地证申报不实”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由此,法定申报内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明确规定。
原产地证作为随附单证的内容,《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其为“向海关交验”的内容,并非申报内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以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海关认定“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为法定申报内容的法律依据,并且该依据至少应当为规章及以上层级,否则不能认定为原产地证属于法定申报内容,亦不可能存在申报不实的问题。
二、提交错误的原产地证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认定“原产地证申报不实”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方面,只有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至少应当提供规章及以上层级的规定,以认定提供错误的原产地证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A公司若原产地申报正确,如认定原产地证属于“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如前文所述,至少应提供原产地证是法定申报内容的依据,否则不能任意将“原产地”扩大解释为“原产地证”。
三、A公司若原产地申报正确,是否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仅关系到是否适用《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笔者认为,若A公司的货物实际为马来西亚原产,申报原产地也是马来西亚,至于是否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其作为随附单证交由海关查验,如认定无效,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不适用协定税率即可。对比其他原产地申报不实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基本行为模式基本为将实际原产为B国的货物,在申报时填写C国,从而适用相对优惠税率,与本案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本案只要原产地申报正确,则不应存在申报不实问题,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原产地证提交错误,会构成原产地证申报不实。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伪报原产地,同时提交了虚假的原产地证书,则可能会构成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