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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与辩护
    发布时间:2023-11-29 11:03:00  浏览:1319次

    一、前言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这里的废物主要是指固体废物。2020年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以此彰显了打击洋垃圾,维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在进出口货物的过程中,进口产品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做出了固体废物的判定后,海关往往会要求退运并且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嫌走私废物罪。


    二、案例评析

    进口产品被认定为固体废物,是海关行政处罚还是认定为走私废物罪,其关键在于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所谓逃避海关监管,需要结合主客观统一来判断,具体行为表现为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以下面两个案例为例:

    案例一

    2020年5月,被告单位鸿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石墨纸边料95.04吨,经黄岛海关查验并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实际货物为“使用后回收的石墨板及石墨板碎片混合物”,系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依法被退运出境。2020年9月,为给被告单位鸿某贸易有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将上述从青岛口岸退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在境外换箱后,由王某联系转移到天津口岸使用虚假公司名义走私入境,现场查扣固体废物47.52吨。被告单位鸿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乾某系被告单位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20年5月,为给被告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乾某在明知涉案货物属于生物柴油下脚料,各项指标达不到进口标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吴某共谋,经吴某介绍联系自卢某处购买了334.28吨生物柴油下脚料,并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品名修改为可以进口的脂肪酸申报进口,后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查验。在鉴定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将产品工艺图进行了修改,给海关技术中心提供了虚假的产品工艺图,后该票货物被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为固体废物,涉案货物已全部退运。被告单位某石化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乾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一中鸿某贸易公司两次申报进口,第一次申报进口石墨纸边料,虽然被认为是“使用后回收的石墨板及石墨板碎片混合物”而认定为固体废物,然而,由于企业并没有伪报、瞒报、藏匿等行为,海关没有认定企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而是认定违规,做退运处理并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第二次申报时,首先企业在明知产品已经被鉴定属于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在境外换箱以虚假公司名字转移口岸进口,实际上更换口岸、碰运气,有企图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因此,对于鸿某企业第二次申报进口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走私废物。

    案例二中乾某采用伪报品名,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进口生物柴油下脚料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且案涉生物柴油下脚料多达334.28吨,因而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三、定罪与量刑

    (一)一罪与数罪

    当涉嫌走私的货物中存在普通货物与废物时,就可能涉嫌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以走私人发案为例,从非设关地走私进口的人发经查获,委托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后,认定部分人发属于固体废物,部分人发属于普通货物。对于经鉴定认为属于固体废物的部分,如若已经超过5吨的起刑点,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废物罪;对于经鉴定后认为属于普通货物的部分,经过计核后若自然人案涉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单位案涉偷逃税款超过20万元,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二者数罪并罚。

    对应走私对象不同,走私废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也可能存在数罪并罚。以刑某走私案件为例,刑某运输41个集装箱内含国家禁止进口的冷冻动物产品811.2312吨、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197.7706吨以及价值12007281元的普通货物。经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计核,普通货物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437859.2元。该案中,对应不同的走私货物,刑某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三罪并罚。

    (二)数量与量刑

    走私废物罪根据认定案涉废物的数量确定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的规定,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

    对应量刑

    情节特别严重

    对应量刑

    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超过五吨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超过二十五吨的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

    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超过一百吨的


    四、走私废物罪的辩护

    走私废物罪的辩护主要围绕着案涉废物的定性、数量、从犯、一罪数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等方面来进行辩护。

    (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上文提到过,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并且废止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自此,对于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就极大依赖于固体废物鉴别,鉴别机构的《鉴定意见》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对于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的质证,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就成为了辩护重点。

    (二)数量

    走私废物罪以案涉废物的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于数量的质证,要求有明确的书证,相应的单据佐证,以及净重与毛重的区分等。

    (三)一罪与数罪

    走私废物罪中往往存在查扣的现货,那么取样以现货取样,鉴定结论也往往是针对现货的,对于没有查扣的现货,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者是否属于危险货物的情况就只能推定,或者结合其他涉案材料、口供、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判断。尤其是对于鉴定结论中既有固体废物又有非固体废物的案件而言,没有查获的非现货部分该如何定性,往往是一个重大争议,这往往也成为是否构成了一罪和数罪的关键。

    (四)主观故意

    当事人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是罪与非罪的基础。如若当事人如实申报,没有实施瞒报、违报、藏匿、从非设关地运输入境等逃避的行为,那么即便进口的货物被认定为是固体废物,也不应当认定走私废物,而对应予以行政处罚。

    对走私废物的故意不明,例如意图采用伪报、低报等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经海关查获鉴定后发现案涉货物为废物,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却造成了废物申报进境的结果。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走私对象的概括故意,如上文刑某涉嫌走私一案,刑某负责运输的走私货物中包括废物、普通货物、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从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三罪并罚。而对于协助刑某走私的其他人员,例如仅仅负责装卸、传递信息、称重等其他环节的次要人员,其对案涉货物具体是废物还是禁止进口货物的认知不明确,或者说存在错误的认知,其是否同样为认定为数罪,同样存在争议。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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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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