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以2023年第198号公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与前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不同的是,本次裁量基准适用于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三)》同样设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同时,也规定了在当事人初次违法的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一览表
阶次 |
情形 |
不予处罚 |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 (五)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且进出口货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下,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 |
(一)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五百件以下且价值一万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且进出口货物价值在十万元以下,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
减轻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进出口侵权货物、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 (三)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 |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谅解、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从重处罚 |
(一)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二)侵权货物以覆盖侵权标识、货标分离或者其他掩盖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方式进出口,逃避海关监管的; (三)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在国际或者国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五)拒绝配合检查、查验、查问、实施扣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者故意拖延提交证据材料,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
一般处罚 |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
律师提示:本次《裁量基准(三)》规定了在初次违法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应充分运用,争取免罚。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二十四个月内,当事人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记录。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的量罚标准
《裁量基准(三)》的量罚标准针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具体如下:
(一)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 |
量罚标准 |
减轻处罚 |
没收侵权货物 |
从轻处罚 |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不满货物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 |
一般行政处罚 |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
量罚标准 |
减轻处罚 |
处不满五千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罚款 |
一般行政处罚 |
处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结语
需要提示的是,笔者个人认为,即使在不予处罚的情况下,如认定该货物侵权,则货物仍然无法取回,即不予行政处罚不意味着货物不被没收,或者说需要当事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处置该货物(如主动放弃等)。同时,涉案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该《裁量基准(三)》中的有利条件,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将当事人可能减轻、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因素反映出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