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湖南C公司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C公司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但以自营名义申报出口退税,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即所谓的“假自营真代理”。最终C公司被税务局要求退回已经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881万元。
二、律师分析与建议
1. 假自营真代理的含义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均明确了“假自营真代理”的含义,具体内容如下。C公司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即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
2. 假自营真代理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原因
国税发〔2006〕24号出台的背景,是为了打击“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该政策也明确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实质参与出口交易,并保证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有的人可能会有疑问,如果出口业务是真实的,只是换个公司主体申报出口退税,对国家而言支付给企业的退税款是一样的,国家也没有税收的损失,为何税务局就不支持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退税业务呢?因为税务部门对不同企业的出口退税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而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扰乱了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秩序。
比如A企业是刚成立的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国外,希望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若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出口退税,因为该企业是刚成立的,对应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四类,在申报出口退税时税务局的审核要求非常严格,如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稽核,要求提供收汇的凭证等,最终A企业从申请到取得退税款的周期可能长达半年。
但如果A企业找了B企业来合作,以B企业的名义办理出口退税,B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一类,在申报出口退税时税务局的要求比较宽松,一般B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结出口退税的手续。
因此,以A企业的名义或者B企业的名义办理出口退税,对税务局而言监管秩序是不一样的。若采用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模式,以B企业的名义办理出口退税,会导致税务局提前将退税款给到企业;如果A企业还具有其他不得退税的情形,那么国家就可能面临税款损失的风险。
3. 税务局调查假自营真代理的思路
针对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一般来说税务局的调查思路如下:
(1)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与外商的沟通记录,判断外商是出口企业自己联系的还是他人介绍的;与国内供应商的沟通记录、合同等,了解出口企业承担的责任,是否与正常的出口商的责任相符(如需要承担质量、退货风险等);银行流水,包含从外商处的收汇凭证、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记录,以确认该出口企业是否承担收汇风险;货物的验收与运输,判断货物是否真实出口,出口企业是否参与该出口业务等。
(2)要求出口企业澄清相关疑点,对关键人员进行访谈:若税务局在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后,发现有些疑点会找出口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解与澄清,并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必要时,税务局会对出口企业不同的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以明确实际的出口情况。
(3)询问供应商:除了向出口企业了解出口业务外,税务局还可能会直接询问供应商,如供应商是否认识外商,在整个出口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与义务等。
(4)与外商联系:必要时税务局还会与外商联系,了解真实出口的情况。
4. 出口企业如何降低假自营真代理的风险
针对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兰迪税务律师建议出口企业通过以下几方面来降低风险:
(1)业务模式的选择:出口企业结合自身的业务、盈利状况、出口规模、政府补贴等因素来选择适合自身的业务模式。
(2)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企业经评估后仍选择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模式,建议出口企业参与到出口业务中,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但业务参与程度需要和供应商进一步沟通。
(3)转嫁风险:建议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合同条款,若未来出口企业因该业务被税务局处罚,则相关损失应由供应商来承担。
(4)谨慎面对税务检查或稽查:若出口企业面临税务局的日常检查或者稽查时,建议出口企业应谨慎应对,必要时请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来介入,避免因出口企业应对不当扩大损失。
备注:文章内容仅一家之言,且具有较强时效性,不宜作为法律意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