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继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法律篇)、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行政法规篇)之后的第三篇,也是系列文章最后一篇。主要内容涉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量运用于日常执法实践,是海关、商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执法规范,是企业进出口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企业进出口涉及对外贸易管制合规的核心内容。
一、禁止性管制
我国关于禁止性管制的具体规定是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现在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各种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的目录,临时禁令,以及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规定,主要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发布。
(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公告
依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至今已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九批,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第二批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第三批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第四批、第五批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第六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第七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九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公告
依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至今已发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八批,第一批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第二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第四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第五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第六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第七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1号,第八批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三)临时禁令的公告
临时禁令的公告是除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公告以外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临时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的公告。
例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管理措施的公告)。这是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如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采取的临时禁止进口的管理措施。
(四)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行政规章、公告或通知
其他禁止进口、出口的公告或通知是指除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公告、临时禁令的公告以外的,依《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之情形。内容主要有:
1.濒危物种。
例如,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该通知规定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
2.疫区动物及其产品。
例如,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该公告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黑山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发布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公告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4.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
农业部公告第72号(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公告规定,凡进境名录所列禁止进境的物品,均禁止进境。
5.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规定:“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第五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6.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
根据《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除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外,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不得出境。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境展览,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出境展览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临时进境,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临时进境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7.文物出境。
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二、限制性管制
限制性管制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等,其中行政规章主要规范限制性管制的方式、许可证件申请的规范流程、许可证件的使用规范、许可证件的申报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发布各种许可证件的管理目录、临时措施等。
(一)《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是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基本规范,是为了实施货物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是《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配套目录,每年度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执行。
(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是货物出口许可证的基本规范,是为了实施货物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是《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配套目录,每年度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执行。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的基本规范,是为了实施两用物项进出口管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配套目录,是每年度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执行。
(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该办法规定,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准许证验放。
(五)《药品进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海关商品编号》《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海关商品编号》,进口单位进口药品,应当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六)《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兴奋剂目录》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进口单位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海关申报,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验放。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出口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八)《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限制性管制。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第十条规定:“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九)《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
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公告及附件规定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十)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关于发布调整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的公告)
根据公告,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4类鱼种,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水产品。
(十一)《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
根据《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凭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十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十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十五)《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三、非限制性管制
非限制性管制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属于操作层面的管理措施。与法律、行政法规一样,这些措施在国际贸易中也通常称为绿色壁垒、技术壁垒,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具体化。非限制性管制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非常多而繁杂,这里只是列举较常见的几个规定。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是货物自动进口的基本规范,是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的行政规章。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是《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配套目录,每年度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执行。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办理海关注册。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第四条规定:“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四)《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五)《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第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
(六)《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八)《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
《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毛坯钻石入境前,毛坯钻石的进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承运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毛坯钻石申报单》、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等有关资料,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未提供上述单证的,不予受理申报。”
(九)《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提交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第四十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四、结束语
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措施从关税角度来说,可以分为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两种。非关税措施以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为主。作者殚思竭虑试图勾画的是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图,而法律规范三个效力层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应的对外贸易管制三项措施“禁止性管制”“限制性管制”“非限制性管制”正是这个架构图的主体部分,作者正是以此展开。
本系列文章之“法律篇”“行政法规篇”“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篇”,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作者长期研究探索的成果,希望能够为探索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健全、完善对外贸易管制的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