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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参与作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3-21 18:01:15  作者:吴武铃     浏览:683次


一、案件背景

 

佛山T公司采用无货虚开的方式,联合其他公司骗取出口退税322万元。最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T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何某(T公司的会计)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薛某(T公司的出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马来西亚人,另案处理。

 

二、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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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公司虚开进项发票,然后向出口企业虚开销项专票

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找到批发商张某等人,以低于市场价向张某等人批发纤维板及夹板;黄某联系多家板材公司,由板材公司直接将板材运至张某等人指定的客户,由板材公司开发票给T公司。批发商张某等人是通过私人账户付款,不需要T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T公司就取得了与板材有关的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T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开票税价金额的4%向X公司购买发票,也取得了相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T公司向Y公司和W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Y公司和W公司“销售货物”给外商,取得相关备案单证后向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Y公司和W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按约定的分成比例向T公司支付退税款。

 

2. 出纳薛某的参与作用

采购环节:批发商张某等人将采购款通过私人账户打到出纳薛某的个人账户,薛某通过个人账户将款项打到T公司的对公账户,由T公司支付货款给板材公司,通过出纳薛某个人账户的资金达1.39亿元。

销售环节:出纳薛某在法定代表人黄某的授意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Y公司和W公司。

 

3. 会计何某的参与作用

采购环节:会计何某负责联系X公司的厂长崔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T公司。T公司支付给X公司的货款,通过崔某实现资金回流,由何某负责在内账做记录。

销售环节:会计何某在法定代表人黄某的授意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Y公司和W公司。

 

4. 财务负责人卢某的参与作用

采购环节:财务负责人卢某审批相关资金回流与账务处理。

销售环节:财务负责人卢某在法定代表人黄某的授意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Y公司和W公司。

 

5. 法院认定财务人员在骗税案件中为从犯

经审理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T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财务人员何某、薛某和卢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何某、薛某和卢某在黄某的授意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何某和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三、律师建议

 

1、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财务人员属于高危岗位

本案中,T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除了法定代表人黄某另案处理外,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都被判处缓刑。由此可见,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财务人员属于高危岗位。

 

出口退税涉及的业务领域很广,涉及采购、销售、物流、报关、收付款等;若没有真实的货物出口,就涉及到虚开发票,而虚开发票就会涉及到资金回流,一般财务人员都能识别出其中的骗税风险。

 

在骗税案件中,若财务人员参与资金回流,如本案中出纳薛某用个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回流;虚假采购后会计协助做假账,即虚构存货;无货销售后会计向买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负责人负责相关资金和账务处理审批等,这些都表明财务人员参与了骗税行为,并在骗税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旦被立案起诉,财务人员以不具有骗税故意来辩护,一般很难成立。

 

2、若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建议如实供述或自首,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

若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需要结合自己在骗取案件中的作用,与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一起制定辩护策略。若案涉的相关证据不完善、证据链不完整,导致犯罪行为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则辩护律师可以和财务人员尝试制定无罪辩护的策略。若结合涉案的证据分析,财务人员无罪辩护的可能性很低,则建议财务人员如实供述,争取减轻或从轻处罚。

 

如本案中,T公司骗税金额达322万元,其法定代表人黄某为主犯,若没有其他减轻或者从轻情节,一般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出纳薛某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原则上是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另外,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涉案金额为322万元的骗税案件中,最终做到判三缓四的结果对薛某而言还是可以接受的。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吴武铃/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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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吴武铃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64192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境内外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股权架构设计等。二、教育背景中南大学,会计硕士中南大学,会计学三、执业经验吴武铃为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三证。曾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CFO,外派到乌克兰和塔吉克斯坦等国家,负责项目的端到端管理与财税内控建设;擅长用法律、财税与内控思维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业务领域: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税收争议解决、出口退税、股权交易、重大争议解决等法税服务。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某医学科技集团搭建境外红筹架构提供法律和税务服务;·为某家族企业提供法律尽调,并为境外架构搭建提供法律、税务、资金流动等咨询;·为宁波某企业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尽职调查、转让定价、内控管理等服务;·协助湖北某公司申请印度NSR反倾销审查;·为上海某企业提供国内与国际财税咨询服务(包含数字税、税收筹划等);·为某客户应对希腊税务稽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为巴西某公司在中国的交易出具与源泉扣缴税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英国某公司收购成都某公司提供财务与税务尽职调查服务;·为深圳某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提供相关法律与财税建议;·参与四川某企业关于印度服务税纠纷的仲裁案,该案最终取得胜诉;·为东莞某管理委员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广东某龙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侦查阶段);·代理某会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法院阶段);·代理江西某公司的海关行政复议(因出口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协助深圳某供应链企业应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应对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务检查服务;·协助深圳某公司调整股权架构,并出具法律与税务方案;·为深圳某医药企业提供与买单出口相关的出口退税法律与税务合规服务;·为山东某农产品企业提供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与财税服务;·为多家中资企业的印度子公司提供财税咨询、税务合规服务;·受邀为深圳市税务师协会、中国税务师协会、新则等平台分享法律财税知识。 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广东某公司提供大宗贸易(矿石进口)交易相关法律服务;·为阿拉山口市某进出口企业审查哈萨克采购合同;·为俄罗斯某客户出具与外汇、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科特迪瓦客户出具律师函并与对方谈判,并挽回损失近百万元;·代理爱尔兰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为客户获得近百万元的赔偿款;·为新加坡某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提供仲裁服务;·代表美国某公司通过谈判向违约的中国供应商催回欠款近一百多万元;·为其他近40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包含起草采购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出具律师函等;·为浙江、东莞、山东等多家中资企业提供印度、香港和新加坡公司注册服务;·为广州、深圳等多家企业提供印度与越南商标注册、商标异议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法律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法律服务;·为乌鲁木齐某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建议;·为某金融科技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提供审查代持协议与服务合同、律师函催收欠款等法律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税务师资格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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