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海南Z公司出口的货物高于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拟定每批货物提高5000美元至20000美元不等的标准,并让公司的制单员制作虚假的报关合同、发票等单证,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其中海南Z公司有669单出口货物涉及到低值高报,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计核,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元。
海南Z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市场部经理袁某被检察院指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海南Z公司等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部分证据
1. 书证
(1)海南Z公司出口货物真实货值统计表、高报金额情况统计表,该表的数据来源于海南省国税局提供的退税数据,以及海南Z公司业务人员电脑中提取的合同数据,统计了669单合同、报关单、真实货值和高报金额等信息。
(2)公司业务人员签名的海南Z公司出口总明细表、报关金额和出口值差额明细表。
(3)海口海关缉私局关于核算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函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相关复函,海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算海南Z公司多申报退税款348万元。
(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海南Z公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海南Z公司出口货物的真实合同原件及员工电脑中提取的合同资料、真实发票复印件、出口收汇登记本、收汇凭证、冲抵外汇的银行流水凭证、分月出口明细表、应收外汇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国外)等书证。
(6)海口海关缉私局从海南Z公司查扣或调取的用于骗税的虚假报关单、合同、发票,海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供的海南Z公司退税申报表及凭证等书证。
(7)日本外商提供的合同等资料、采购代理协议、采购合同清单和打印件、发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涉及的证人包含海南Z公司的财务经理、报税会计、出纳、仓库管理员、业务员、制单员等。
三、法院判决
1. 海南Z公司及案涉人员骗取出口退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海南Z公司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出口的货物除了检察院指控的669单涉嫌高报,还有其余1589单属于平报和低报的情况,检察院并未考虑低报对退税的影响情况。
(2)海南省国税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海南Z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元,但是国税局在复函结尾处已明确注明“仅作为参考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根据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高报出口价格,只是增加了免抵退税额,但实际是否取得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的限制。因此,多报的退税款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
(4)海南Z公司作为正常经营的外贸出口企业,其产品的出售价格通常高于购买的成本,只要正常申报,就能拿回之前所交的进项增值税。只要采购和出口贸易真实存在,不存在虚开发票,高报出口价格就无法产生多退税的结果。即使案涉人员有主观上的高报价格的故意,实际属于客观犯罪不能。
2. 案涉人员周某和袁某对高报的669单骗税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与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存在客观原因,如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因此,海南Z公司出口的2158单货物,既有高报出口,也有低报出口。法院采纳案涉人员的辩解,认为不能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而导致高报出口价格的合理怀疑,故案涉人员周某和袁某对高报的669单骗税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律师分析与建议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出口退税款的计算对最终案件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但实践中,侦查机关或者检察院可能会让税务局协助计算出口退税款。如本案,海南省国税局出具的复函,认定海南Z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348万元,但是国税局在复函结尾处已明确注明“仅作为参考使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税务局的数据。
实践中,出口企业是以公司的维度申报出口退税,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产品仅是其中的一个业务板块或者一种出口产品;或者出口的业务既有真实业务,也有虚假业务,若税务局人员或办案人员无法统一数据提取的口径、或难以区分虚假业务,则对最终计算出口退税款的数额也会产生影响。
出口退税的申报完成会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和流程,比如采购环节会涉及到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报关出口环节会涉及到报关单、货运单、装箱单等;以及后续收汇也会取得的相关凭证等等,因此办案机关在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必须对所有的环节进行查证,若没有充分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能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对涉案人员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在《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策略二三点》一文中,兰迪税务律师还从是否存在骗税故意、是否造成实际退税损失等角度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提供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