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通关合法合规之第一条即如实向海关申报,这就意味着企业只要如实向海关申报,即走向了通关之通途,享受到通关之便利。本文详述八个如实申报,为进出口企业构画出通关合规之框架图。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如实申报之规范。
根据《海关法》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那么,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什么?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是申报主体,包括其所有企业、经营企业,船长、机长、汽车驾驶员、列车长,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人员授权的代理人。
运输工具申报既包括自身申报、舱单申报。
自身申报。根据《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进出境运输工具抵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舱单申报。根据《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二)不如实申报之法律后果。
运输工具负责人如果不如实申报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进出口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无特殊原因,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海关将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走私行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如实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如实申报之规范。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申报的内容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更多更详细的申报规范可以参阅《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如实申报之法律后果。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不同的情形及标准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走私行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状况如实申报之规范。
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实施办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海关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不如实申报之法律后果。
收发货人未按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个人物品向海关如实申报
(一)个人物品如实申报之规范。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又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等对于进出境旅客进境申报、出境申报作出了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等对于进境邮递物品的申报作出了规定。
(二)不如实申报之法律后果。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海关将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走私行为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出口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纳税
(一)如实申报纳税之规范。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具体申报纳税规范见《进出口税则》《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等。
(二)不如实申报纳税之法律后果。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走私行为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一)如实申报进出口检验之规范。
(二)不如实申报检验之法律后果。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实申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我国海关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一)如实申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之规范。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具体规范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
(二)不如实申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之法律后果。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实申报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一)如实申报国境卫生检疫之规范。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二)不如实申报国境卫生检疫之法律后果。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有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