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多批润滑油,并依据所提供的原产地证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事后,经海关核查该原产地证书非官方签发,且进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申报不实。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蛇口海关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
二、处罚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进口多批润滑油并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申报适用协定优惠税率。但随后,经海关核查该原产地证书非官方签发,且进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申报不实。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二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三、优惠税率与原产地规范
本案涉及到优惠税率和原产地的问题。优惠关税,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原产地,也即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依照原产地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相当于货物的“国籍”。原产地是正确适用各国优惠关税、差别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的基础和前提,确定了商品国籍,即可依照进口国的贸易政策适用关税和非关税待遇。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原产地证明,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减免关税,尤其是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在进口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必要凭证。以进口东盟商品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东盟的产品时,必须提供货物原产于东盟的原产地证并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不同的自贸协定当中,有关原产地规则规定也不尽相同,每个优惠贸易安排下都包含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具体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相同的是,如果国内进口商希望适用优惠税率,其必须要持有有效的原产地证并向海关申报适用。
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是东盟原产地证,并申报适用中国-东盟优惠协定税率。但是,经海关核查该原产地证书非官方签发,且进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申报不实,因而受罚。
四、律师合规提示
原产地证明是进口商品的重要文件之一,是适用关税税率的前提。因此,律师建议,在进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正确申报原产地证书,确保原产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