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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不准确,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发布时间:2024-04-17 15:43:00     浏览:700次

一、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铜锌合金补口等7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未实际进口。另查获未申报进口防指纹液等20项货物,经查核,未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所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相一致。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确报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处罚依据及分析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本案海关定性是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要不构成走私行为的,就可以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适用该条是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的释明。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本案是进境运输工具进境时没有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向海关传输电子确报数据不准确,从而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后果。


三、进境运输工具申报合规规范要求

根据《海关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运输工具申报包括运输工具自身申报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两部分。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舱单传输人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一)进境运输工具的申报

根据《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其中运输工具负责人是指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船长、机长、汽车驾驶员、列车长,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人员授权的代理人。

1.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如实申报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

2.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交相应《进境(港)申报单》及其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二)进境舱单电子数据的申报

根据《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海关以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

1.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申报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具体时限如下: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2.舱单传输人应如实申报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四、律师总结

根据《海关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舱单传输人有义务按时按规定传输舱单数据,对违反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关企业务必如实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这不仅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有助于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也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必要举措,只有秉持守法诚信原则,如实申报,企业才能在国际贸易中立足长远,赢得更多商机和发展空间。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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